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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浙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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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上海市浙江商会原名浙江省驻沪企业协会,1986年3月5日经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批准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指导,是上海市工商联和浙江省工商联团体会员。商会指导联系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11个地市商会。商会下设女企业家联谊会、房地产联合会、青年人才联合会、青年企业家协会、法律委员会、医疗人才智库委员会、金融服务委员会等8个直属分会,另设组织人事、计划财务、回乡投资、行业自律等专项委员会。商会现有会员企业15000多家,联系服务60万在沪浙商,会员企业遍布现代服务业、制造业、零售和商业贸易、医药、教育、地产、高科技、互联网、金融与投资等诸多行业领域,拥有500多家海内外上市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企业年利税超千亿元,直接形成就业岗位500万个,直接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回报社会年捐赠超过10亿元。

  2014年12月7日,上海市浙江商会第九次会员大会成功召开,复星国际董事长郭广昌担任第九届理事会会长,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永刚、美特斯邦威集团董事长周成建等浙商担任商会名誉会长。徐匡迪、黄孟复、厉无畏等国家前领导人,法国前总统德斯坦、英国前首相布莱尔、美国前财长保尔森等国外知名人士,马云、王石、南存辉、朱云来、周其仁、钱颖一、余秋雨、觉醒法师等知名企业家和社会各界嘉宾担任第九届理事会主席团荣誉顾问。

  商会第九届理事会以健全管理为抓手,优化商会组织架构,加强主席团、专项委员会、直属分会以及秘书处团队建设,大力发展新会员并优化会员结构;以制度建设为依托,完善专项委员会职能及片区服务会员机制,建立健全商会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整合社会资源,推动浙商中心建设,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拓展商会工作空间;以文化建设为重点,提炼“新浙商精神”,探索建立浙商学习培养机制。强化《新浙商》杂志、《新浙商年鉴》、网站、微信、工作动态等宣传平台,举办商会三十周年庆典,全面提升商会形象;以交流活动为平台,打造商会品牌活动、专题活动,大力推进对外交流活动,积极推广社会慈善公益活动,带动商会工作全面活跃。

  商会将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工作期间提出的“两个浙江、两个浙商”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沪浙两省市发展战略,以建设商会“新平台、新起点、新使命”为目标,秉承“开放、合作、创新、发展”的宗旨,对内增强凝聚力,对外扩大影响力,立足上海,反哺浙江,服务全国,放眼世界,建设具有全球视野和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企业家平台。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浙江商会(浙江省驻沪企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Shanghai,英文缩写:ZCCS。

  第二条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来自浙江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注册(或登记)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沪工作期间会见在沪浙商时提出的“两个浙江、两个浙商”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沪浙两省市发展战略,以建设商会“新平台、新起点、新使命”为目标,立足上海,扎根浙江,反哺家乡,回报社会,把商会建设成以浙商为主体,不断提升会员企业素质,相互扶持,抱团发展,面向全国,放眼全球,具有全球视野和国内一流影响力的企业平台,在促进全体会员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推动沪浙两地的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的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调商会在沪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加强对外学习交流、国外考察工作。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联络协调会员企业单位,开展企业间的合作及经济联系服务。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纪守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自主办会。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

  (二)取得本市税务登记证书;

  (三)取得本市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无特殊原因,经提醒连续12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如对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四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事会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三十九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类资料的权利;

  5、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十条理事、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权利;

  2、有参与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的权利;

  3、有参与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权利;

  4、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5、享有会员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2、履行会员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参加会长议事会议的权利;

  2、经会长授权执行副会长可代为行使会长职权;

  3、有组织商会开展经贸、投资洽谈等活动的权利;

  4、有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的权利;

  5、有提名理事会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权利;

  6、享有理事、常务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

  2、按照工作分工,领导所分管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

  3、履行理事、常务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二条轮值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会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本年度商会的工作;

  2、召集和主持在职年度内商会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3、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需会长特别授权的除外)的权利;

  4、享有执行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商会本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会长领导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

  3、协助会长统筹协调商会内外关系,开展对外交流;

  4、履行执行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三条会长

  (一)权利

  1、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对商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

  2、有召集和主持商会各类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3、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的权利;

  4、有检查秘书处和所属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权利;

  5、有提名轮值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权利;

  6、享有执行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领导商会工作计划的实施;

  2、领导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

  3、统筹协调商会内外关系;

  4、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授权轮值会长代为行使职权;

  5、履行执行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成员退会

  (一)经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商会理事会成员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会长议事会议审议,理事会会议通过,予以退会;

  (二)无特殊情况,理事会成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及活动,经书面通知仍不履行义务的,提交会长议事会议审议,理事会会议通过,予以退会;

  (三)理事会成员企业破产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会长议事会议审议,理事会会议通过,予以退会。

  理事会成员退会报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三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故需终止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7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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