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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陶瓷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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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陶瓷商会成立于2012年3月30日,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为:“北京陶瓷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闽龙陶瓷总部基地,目前商会秘书处设有会员部、融资部、综合部、宣传部、法律咨询部。会员企业分别涉及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陶瓷、艺术陶瓷、砂浆、紫砂等多个行业,在行业内部均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较全面的涵盖了陶瓷领域内的的龙头企业。

  商会会员管理实行理事会员制,截至目前,共发展会员企业300多家,设有六个专业委员会:瓷砖专委会、卫浴专委会、日用瓷专委会、艺术瓷专委会、紫砂专委会、砂浆专委会。各专委会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行业的发展。

  北京陶瓷商会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成立以来多次组织会员出国考察,积极帮助会员企业寻找投资商机;为行业搭建交流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会务活动;组织培训讲座,为会员企业提供学习的平台。此外,商会还为会员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融资平台,截至目前,北京陶瓷商会先后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广发银行、包商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中关村担保公司、硕天通淼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战略合作,助力会员企业在北京实现更大的发展。

  北京陶瓷商会的立会宗旨是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策,促进北京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陶瓷产品流通实业的不断发展,扩大会员的经销实力和社会影响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为扩大北京地区陶瓷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力争把商会发展成维护行业秩序、促进产业发展的公益组织,期望通过对行业资源的整合,提升在京陶瓷企业的团队竞争力,促进在京陶瓷行业的整体发展。

  商会成立至今,在提供多渠道融资平台、促进会员企业规范与发展、加强企业间联系、沟通企业与政府间关系、协调企业间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今后将进一步提升服务力度,依托商会大平台,达成“资源共享、相互帮助、互通有无、协作发展”的愿景,团结并带动在京陶瓷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共同推进产业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实现京城陶瓷产业更大的繁荣。

  汇流成海,众志成城,今后我们将更加努力,继续建好商会大平台,发展陶瓷产业,弘扬传统文化,开创北京陶瓷行业的美好新局面!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陶瓷商会

  章 程

  总 则

  依据《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组织名称为北京陶瓷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其英文为:Beiji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Ceramics (简称:BCCC)。

  商会是由北京地区经营和生产陶瓷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自律性地方行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本商会接受北京工商业联合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陶瓷经营和生产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地区正常的陶瓷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积极促进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经济组织的广泛交流与合作,促进陶瓷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本商会的议事办法为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协商共议、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行业自律机制。

  本分会秘书处地址设在北京,依法在北京社团管理机关登记。

  业务范围

  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企业守法经营。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陶瓷市场发展问题,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本着“协商共议、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会员企业经营相关办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协调和指导,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经营秩序,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陶瓷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公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协调同行业间有关的价格争议;

  搜集、整理国内外市场、客户、生产、销售等有关资料,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陶瓷行业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做好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参与制订、修订北京陶瓷企业行业标准和服务标准等,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搞好质量认证;

  引导陶瓷行业企业不断优化结构,采取正确的经营决策和投资方向,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行业自我发展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举办专业培训班、学术专题讲座及研讨班,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养有关陶瓷生产和管理的专业人才,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组织陶瓷企业产品展览会,科技成果推广会等,促进本行业的产品销售和技术交流合作;

  维护地区陶瓷行业的利益,组织会员单位协调产品产量、品种布局、销售价格等事宜,协助会员单位之间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经济联合;

  促进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内、国际同行业组织建立和发展交流合作关系,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开展经济、技术、学术诸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区域内陶瓷企业形成行业统一立场;

  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其他任务,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陶瓷行业的有关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章 会员

  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考虑到北京地区陶瓷行业的实际情况,所有入会会员均为理事。

  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及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凡在北京地区从事陶瓷行业生产、加工、服务、科研以及信息、宣传等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承认商会章程,参加商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向商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商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同意商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商会工作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从事陶瓷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承认商会章程,参加商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向商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商会个人会员。

  (三)成为会员的单位或个人,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权利:

  (一)在商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优先获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享用本分会提供的技术、信息等资料,有权参与分会管理;

  (四)对本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有权要求商会维护本单位或本人的合法权益或利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随时向商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验总结、调查报告等;

  (四)维护商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避免不正当竞争;

  (五)按时缴纳会费。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处罚

  有违犯下列情形的会员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商会章程、不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进行不利于行业的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商会对违犯上述行为的会员进行处分,处分范围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籍;

  处罚会员须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陶瓷商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北京陶瓷商会章程》、《北京陶瓷商会行规公约》;

  (二)研究确定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聘任商会会长和顾问、特邀顾问;

  (四)选举产生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五)审议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过到会2 / 3 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核同意。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通过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研究确定商会重大活动安排;接受、审议、答复会员的提案;

  (三)选举和罢免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五)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组织会员制定行业协调办法、自律规则,并组织实施;

  (九)履行北京市政府、北京工商业联合会赋予的工作任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领导人员

  商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主副秘书长。

  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只能在本届理事中产生。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管理业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了解行业的生产、市场和技术发展状况;

  (四)熟悉行业,且有较强的事业心与组织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在本行业与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较高威望。

  会长、常务副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长认为有必要或经半数以上会长、常务副会长共同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常务副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商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会长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商会会长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人选;

  (五)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六)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秘书处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组织商会各项活动;

  (四)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五)审查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经理事会同意,商会可以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其他商会组织。

  第六章 经费

  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资助;

  (三)商会创办经济实体及服务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商会经费收支由秘书处代办。

  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收支报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北京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附则

  商会终止,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秘书处负责办理商会终止的有关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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