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 北京信息化协会 北京信息化协会 始创于:2003年10月16日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薛向东
  • 英译:Beijing Informatization Association
  • 电话:010-82359027 邮箱: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201室
北京信息化协会
浏览: 关注:465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北京信息化协会
  3. 微博
  4. 客商号:北京信息化协会

组织概况

  北京信息化协会(Beijing Informat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BIA)于2003年10月16日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由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运行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共享经济和大数据等业务的企业、投资机构及应用信息化的单位组成。协会成立至今共产生5届理事会,目前为第五届。

  协会理事长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董事长薛向东,16名副理事长,32家理事,1名监事长,2名监事。千余家会员单位。

  下设信息技术服务分会和人工智能专委会2个分会。

  使命【MISSION】

  搭建沟通桥梁,满足客户需求,提供增值服务。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信息化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Informat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B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与信息化相关的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贯彻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增强信息化行业自律,规范信息化服务市场,促进首都信息化深入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合作交流

  推动信息化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加强会员之间的合作,开展信息化引资引智和技术合作,举办国内外行业和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沙龙、讲座、会议等。

  (二) 行业自律

  制定信息化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协助政府部门规范信息化服务市场,开展信息化行业评优推荐等。

  (三) 研究咨询

  研究北京信息产业发展趋势,开展行业调研,建立信息化专家顾问队伍,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促进相关标准制定。

  (四) 宣传展览

  编辑、出版相关刊物,组织论坛、讲座和其他各种宣传活动,举办信息化相关产品、技术展览会。

  (五) 教育培训

  组织各种与信息产业相关的技术、人员等培训。

  (六) 其他

  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包括认证、评审、评估、推荐、评选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成绩和影响;

  (四) 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未经正式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团体理事单位应当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及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团队

加载中

商会组织架构

正在整理……

领导班子
商会动态
同城商会
更多同城商会
同城朋友圈
更多商会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