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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妇女菁英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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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市妇女菁英企业商会是由北京市不同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优秀女性和专家学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2014年2月28日北京市妇女菁英企业商会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近30多名中央、市级领导、省市商会领导和80多名会员参加了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商会第一届理事会。2014年3月26日北京市妇女菁英企业商会在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注册成立,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商会宗旨: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搭建全市精英妇女服务平台,发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商会的工作方针是: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会员。同时,商会坚持诚信务实、团结友爱、开拓创新、共赢发展的精神,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一)政策宣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规范企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二)搭建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搭建企业与社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的合作平台。(三)服务社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带领会员参与公益事业,回馈社会,造福人类。(四)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商务活动及文化交流,帮助其开拓国内外市场。(五)教育培训:组织会员开展现代化经营管理和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会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六)委托服务:承接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工作。

  商会有名誉会长1人、顾问11人、会长1人、副会长1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监事长1人、监事3人、理事31人。商会下设秘书处、发展部、会员部。目前会员95人,团体会员4个合计489人,会员分布在北京市16个区县,涉及科技、金融、教育、文化等行业。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市妇女菁英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妇女菁英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Elite Women’s Enterprise Association of Beijing,缩写EWE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市不同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优秀女性及专家学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搭建全市精英阶层妇女服务平台,发挥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围绕宣传、教育、服务的工作方针,在服务社会、服务北京、服务会员上下功夫,坚持诚信务实、团结友爱、开拓创新、共赢发展的商会精神,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九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规范企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搭建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合作平台。

  (三)服务社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带领会员参与公益事业,回馈社会,造福人类。

  (四)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商务活动及文化交流,帮助其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教育培训:组织会员开展现代化经营管理和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会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委托服务:承接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四)个人会员:不同所有制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本团体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

  (三)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北京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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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组织架构

  北京市妇女菁英企业商会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一、商会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为商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 (代表)大会的决议。商会有名誉会长1人、顾问11人、会长1人、副会长18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监事长1人、监事3人、理事35人。

  (一)会员大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7、决定本团体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监事会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

  3、监督本团体和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团体和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四)会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其他需要会长决定的事宜。

  (五)副会长职责

  1、接受并完成会长分配工作;

  2、抓好会员发展和宣传工作;

  3、落实会长工作要求,抓好对外协调工作;

  4、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参加社会活动;

  5、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秘书长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商会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北京市妇女菁英企业商会设秘书处、发展部、会员部。

  (一)秘书处职责

  1、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

  2、负责召开理事会和工作落实;

  3、负责文件发放、档案保管、人事调动;

  4、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接待工作;

  5、协助会长、副会长做好工作落实检查;

  6、负责网站管理,编辑会刊简报等资料。

  (二)发展部主要职责

  1、研究会员单位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2、调查了解市场动态,拓展商会业务范围;

  3、负责商会对外宣传和联络。

  (三)会员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会员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组织实施;

  2、负责会员数据库的管理和会费收缴;

  3、组织会员开展商务活动、文化交流、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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