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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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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乐清市地处浙江省东南沿海,东濒浩瀚的乐清湾,南与温州市区跨桥相连,为温州市北翼副中心,是闻名海内外“温州模式”的发祥地,全国百强县(市)。全市陆地面积1223平方公里,海域面积270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18万,境内雁荡山,为世界地质公园,首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乐清人或漂洋过海,或走南闯北,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能征善战、影响巨大、网络遍布”的特殊群体。

  乐清是“温州模式”和中国民营经济的发祥地,是中国的电器大都会,也是我国机械电子工业的重要集聚地。改革开放以来,乐清人发挥敢试敢闯、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先行者和排头兵的作用,北京乐清商会更汇聚了众多具有艰苦创业精神、开拓创新思维的商界精英。乐清商人在京创业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服装加工、电器销售和其他生意。到了21世纪初,在京20多万温州商人中乐清人就占了一半。他们先后创办了章光101集团、世纪丹陛华小商品批发市场、京温服装批发市场、北京北方世贸鞋城、北京中联华都红门鞋城、北京奥豹实业发展公司等一批有实力有影响的经济实体和市场。

  乐清商人集中分布在北京大红门、北京动批、中关村、西四等地,其中以“浙江村”乐清人数最多,约8万人。“浙江村”以服装等轻工业品的生产和销售为主导产业,从1985年到1996年,“浙江村”所在的丰台区南苑乡总产值从1.6亿飞跃到18亿元,高峰时期,在“浙江村”内注册的各类企业有3.6万家,平均日吞吐货量达2000吨,年交易额达500多亿元,成为我国服装行业的一个重要生产和销售基地,为首都、华北地区和乐清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与北京的飞速前进相伴随,在京乐清商人立志如山,行道如水,抢滩头、经风雨,终于成就了一番事业,涌现出一批颇有份量的重量级企业和知名人士。赵章光、卢华飞、陈春良、郑传标、王吉雷、王云龙、傅加田、潘金立、卢坚胜、张山权、夏义苏、蔡昌贤、赵顺招等,他们致富不忘回报社会,积极从事各项慈善事业,资助教育、扶助贫弱、体恤下岗职工,投身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和首都的繁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展示了乐清企业家的精神风貌。

  为进一步加强在京乐清人的凝聚力,加强信息交流,维护合法权益,架设政企桥梁,在乐清市委、市政府和北京市工商联的重视与支持下,由乐清市政府驻京联络处牵头,北京乐清商会于2005年10月成立。2017年9月,北京乐清商会举行了换届,选举产生了以陈春良为会长的新一届商会领导班子。商会将始终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广大会员,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树立乐清人在京新形象,为京浙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浙江省乐清市北京商会章程

  (2017年9月26日浙江省乐清市北京商会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浙江省乐清北京商会。(通称北京乐清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乐清籍在京经商的企业、个人和相关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和创业发展为中心,服务会员、依法维权,团结联络广大会员和乐清籍在京各界知名人

  士,凝聚集体智慧,加强交流合作,助推共同发展,树立乐清人在京良好形象,为京乐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浙江省乐清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北京市工商联(商会)的业务指导和属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9号北京京泰龙国际大酒店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组织业务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

  (三)支持会员举办和参加会展、交易会以及项目推广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协调商会内部各会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平息纷争,化解矛盾,抑制不当行为。

  (五)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企业发展。

  (七)制定和遵守行规行约,严肃商会纪律,形成良好的自律机制。

  (八)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凡在北京市各区取得合法经营(居住)资格的乐清籍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工商服务业从业人员及乐清籍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

  本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其他政党或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本会事业,愿为本会奉献力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可以出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会长会议。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举行常务会长(扩大)会议,副会长出席。监事长列席会议。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长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延期召开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等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

  (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受会长委托主持有关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经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即可

  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及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形成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备案(会费标准另外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缓解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 9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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