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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北京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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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路桥区北京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由在京浙籍企业家中的优秀代表组成,是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登记注册,于2012年8月11日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商会以“扶籍之家 团结互助 共谋发展 回报社会”为宗旨,以“宣传政策 服务会员 协调关系 发展经济”为职能,致力于协调会员、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办理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商会现有遍布北京各个区县的会员单位180多家。会员单位涉足饰品、灯具、工艺品、日用品、五金、箱包、塑料、食品、服装、文化用品、眼镜等各个行业和领域,现已形成了市场专业化、产业规模化的投资特色。在商会“义利兼顾、德行并重”的倡导下,各会员单位不仅为首都经济增长和市场发展贡献了智慧和力量,而且在与京城商业文化的对接与融合中,成为了既有自身人文传承又与全球接轨的商业文明模范,成为新商业文明的积极塑造者和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路桥北京商会将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走出一条有路桥特色的商业之路,为首都与路桥架起合作交流的桥梁,为促进两地经济建设添砖加瓦,朝着接轨国际的目标不断努力!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路桥区北京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路桥区北京商会英文名:The Luqiao

  Beiji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路桥区北京商会是路桥籍人士在北京经商办企业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企业、服务会员为宗旨。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本会接受台州市路桥区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接受路桥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北京浙江企业商会和北京台州商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 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北京和路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不定期的组织国内外经贸交流、考察、培训、联谊等活动。

  四、为会员搭建再创业、再提高的平台,实现会员及会员企业“两个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路桥籍在北京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和路桥企业驻京机构。

  二、愿意加入本会并热心商会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按时缴纳会费。

  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是:企业或个人入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关心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期交纳会费;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二、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本会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有关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修改本章程;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聘请顾问;

  六、审议调整理事、监事,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至少每2个月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一般每2个月召开一次。常务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提请理事会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本商会名义开展活动,需报秘书处并经常务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举办。

  第二十条 执行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中的代表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执行会长会议可根据秘书处的提议对商会中的需提交常务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理事会以及代表大会以外的重大事情进行研究、决策。执行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成员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在常务副会长中挑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由七至九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会长以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会长会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常务会长会和执行会长会议;

  二、检查本会各项决议、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大会负责。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监事长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可出席相应的理事会、会长会和常务会长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二、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缴纳时间为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会费缴纳标准有理事会议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所有开支要以收缴会费理财的形式维持商会的日常开支,勤俭节约原则办会。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三、购置本会的固定资产、日常办公费用和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开支;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全年收支明细账应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二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路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路桥区民政局和路桥区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路桥区民政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路桥区民政局和路桥区工商联监督指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路桥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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