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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滦平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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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滦平企业商会成立于2014年12月28日,是以滦平籍在北京工商业界的人士为主体、自愿组成的民间组织。

  商会遵守《中华人们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工商联合会章程》,秉承滦平“爱拼敢赢”的精神,引导在北京滦平籍工商业者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北京与滦平两地的经济合作、促进全体会员的自身发展,以及充分发挥滦平历史、地理、人文、语言独特优势,商会本着“团结老乡、服务家乡、整合资源、抱团发展”的宗旨,坚持联系企业、服务会员的原则,为滦平乃至更多河北在京的企业在企业经营、权益维护、管理培训、行业咨询、商务交流、政府关系协调等多方面提供帮助。

  商会会员单位涉及房地产、金融、建筑、市政、机械制造、汽车、园林、文化、餐饮、服装、蔬果批发等多个经济领域。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滦平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滦平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LuanPing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由承德市滦平县籍驻京企业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务实,以服务会员为核心,以创新发展和回报社会为目标。在会员间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与合作交流,以谋共同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滦平籍企业的特色和优势,立足北京市场,提高滦平企业在北京的信誉,树立滦平企业形象,打响滦平品牌,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和滦平经济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 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8号金泉广场三单元620-62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弘扬爱国、敬业、守法、重誉的道德风尚;推动滦平在京企业发展,为政府提供商会发展的政策建议,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充分利用北京和滦平的互补性,发挥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促进两地的交流合作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加强与其他省市商会的联系,促进会员与国内外企业的沟通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联谊活动,推动会员企业不断发展;

  (五) 心系家乡,帮助家乡人民,救助贫困学生,扶持家乡人在京创业;

  (六) 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慈善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七) 组织北京滦平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组建商会网站,编辑、出版专业刊物;

  (八) 完成政府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发起人为终身名誉理事;

  (六)发起人在商会存续期间享有知情权;

  (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汇报并决定工作实施方案;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直接行使人事罢免权:

  1、未经请示擅自决定本会重要事务,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严重失职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纪律的情形。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在会长的领导下,实施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五)定期及时向会长汇报商会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

  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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