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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苏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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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江苏企业商会是由江苏省在京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2006年5月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民政局及北京市工商联、江苏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作为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北京江苏企业商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北京市相关法规和商会章程,本着“自愿入会、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由加入商会的企业家自主管理、自主运作。北京江苏企业商会自成立以来遵循“凝心、聚力、创新、共赢”的办会宗旨,以服务政府、服务会员企业、服务地方经济为主要工作内容。现有十个团体会员和六个分会,会员企业千余家。

  在举国上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实体经济的形势下,按照国家在“供给侧改革”和“一带一路走出去”、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的转型升级变革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团体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秉承“厚德、崇文、实业、创新”的苏商精神,北京江苏企业商会将一如既往地团结全体在京江苏企业,联系全国各地政府、商协会组织和企业,共同构建信息与资源的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商会的网聚效应与组织优势,为京苏两地以及关联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会员企业的不断壮大和商会事业的持续进步而不懈努力。

机构章程

  北京江苏企业商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北京江苏企业商会

  英文名称为:The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 本商会由江苏省在京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江苏在京企事业单位,开展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工作,促进江苏、北京两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与繁荣。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江苏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本商会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丁88号江苏大厦C座3103室。注册资金为人民币拾万元。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七条 本商会职能

  (一)政策引导: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促进京苏两地经济发展、和谐稳定竭诚服务。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在京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三)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各项规定,促进京苏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八条 本商会任务

  (一)会员服务:定期走访各会员单位,了解企业所需,为其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每年要为部分会员单位提供1-2次针对性服务,确定主题内容,达到解决实际问题。

  (二)业务培训: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企业发展得到提升,树立江苏在京企业良好形象。

  (三)交流合作: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与政府、社会团体、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信息服务: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江苏及各地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并跟踪协调落实,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各地政治、经济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五)宣传推广:组织各地(尤其是京苏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京苏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企业影响力,提高会员企业和苏籍企业家知名度,树立企业品牌。

  (六)合法创收:承办政府委托、扩大社会服务,提高本商会造血功能。开展各地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尤其是京苏两地),联系各界工商人士投资创业,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尤其是京苏两地经济建设)做贡献。

  (七)组织建设:加强商会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八)维权咨询: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票务代购、代办商标注册等各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商会由团体会员组成。 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热心公益、团结互助,有大局观念和奉献精神,愿为商会工作出力。

  (三)拥护本商会章程。

  (四)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在所属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企业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监督本商会工作,提出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商会章程、决议及有关规定。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并积极参与本商会工作和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 支持本商会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并完成本商会委托办理的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交还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二)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

  (三)无特殊原因,多次不参加活动,将按照相关管理程序劝其退会。

  (四)严重损害本商会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会员,本商会有权将其除名,并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决定本商会的重大事宜;

  (五)审议并通过有关决议。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书面提议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章程及财务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与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新一届理事会的候选人提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如遇重大事项,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提议,也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3分之1)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决议商会重大事项、提出任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建议和作出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等决议,提请理事会审议;

  (四)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审议通过商会的各项规范、规定、管理制度;

  (六)代表本商会聘任工作人员;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筹备召集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常务理事会决议应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九)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及形象;

  (二)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在本商会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本商会活动;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商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商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由监事长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应列席本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审;

  (五)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六)有权对商会各组织机构、领导人员及会员行为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履行会员资格审查职能;

  (七)有权对商会各组织机构、领导人员及会员的不当行为提出批评建议直至做出处分的权利;

  (八)有权对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年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向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服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每年年底将财务审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宣读。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8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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