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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长沙企业商会 北京长沙企业商会 始创于:2016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李安民
  • 英译:Changsh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 电话: 邮箱: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112号
北京长沙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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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北京长沙企业商会
  3. 微博
  4. 客商号:北京长沙企业商会

组织概况

  北京长沙企业商会是在长沙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市政府驻京联络处积极主导下,经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商会将坚持“旨在合作、重在服务、贵在共赢”的办会宗旨,紧扣“模式新、会员精、工作实、效果好”的办会目标,以服务北京、服务长沙、服务会员、共享发展的工作思路,构筑务实、高效的交流服务平台,更好更快的促进京湘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长沙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Changsh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英文缩写:CCCB。

  第二条 本会由湖南省长沙籍驻京企业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本会联系政府和长沙在京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长沙在京企业,引导在京企业增强团队意识,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维护长沙在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美丽长沙和首都繁荣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1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弘扬爱国、敬业、守法、重誉的道德风尚;为政府提供商会发展的政策建议,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二) 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充分利用北京和长沙企业的互补性,发挥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促进两地交流合作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 加强与其他省市商会的联系,促进会员与国内外企业的沟通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联谊活动,推动会员企业不断发展。

  (五) 心系家乡,帮助家乡人民,救助贫困学生,扶持家乡人民在京创业。

  (六) 利用本会拥有的各方面专业优势,增强长沙企业与其它区域企业的商务合作,为会员提供专业知识和信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建立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促进会员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的合作。

  (八) 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九)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的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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