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沧州企业商会是由在北京的沧州籍企业家、商务人士为发起主体,同时团结沧州籍在京工作的政、商、学、研等各界人士,以及各地的企事业单位成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旨在为会员间增进交流合作、促进项目落地、搭平台促发展、推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助力企业借助互联网和资本力量转型升级、畅通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桥梁为目的搭建。
欢迎各界同仁群策群力、共谋未来。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西促会调研工委,并接受北京市政府、沧州市政府和工商联组织的指导。
北京沧州企业商会于2015年10月12日由北京大武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长伟先生经国家西促会领导及工商联领导支持下,联合多位企业家发起筹备工作。目前商会设执行会长一名,监事长三名,常务副会长三名,副会长十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五名,商会自筹备以来,始终以“夯实商会基础、做好会员服务”为核心工作任务,目前商会现有会员两百余人,理事合作单位十余家,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商会规模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中。
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共享、协作”,即团结全体沧州在京企业和商务人士,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在京会员掌握政策、抱团发展、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
北京沧州企业商会下设秘书处、对外联络部、投融资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智库委员会等部门组成。
在过去的几年里,北京沧州企业商会与时俱进,积极寻求突破和超越,按照设定的计划初步打开了工作局面,为北京和沧州搭建起了一座经济协作、政策对接、资源共享、经验交流的互惠合作平台,商会正在踏实稳健快速地向前发展。
未来三年,商会将秉承“创新服务,协同发展”的管理理念,围绕“做实制度化建设,打造商会品牌,整合商会队伍,健全商会服务体系”开展各项活动。
商会将为会员提供服务包括:
投融资服务、项目对接、招商引资、项目孵化、管理咨询、政策咨询、法律服务在内的系统服务。同时,北京沧州商会将积极加强与政、商、学、研各方面的交流合作,充分利用与各地商协会组织、驻华使节商务中心等国内、国际诸多机构的合作关系,推动沧州地域文化的研究和宣传,助力沧州企业的发展,积极的为沧州和北京两地的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光彩事业做出贡献。
一、北京沧州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沧州企业商会是经国家西部开发和研究促进会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在京沧籍企业和商界人士服务,为京沧两地合作、交流和经济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沧籍在京企业的发展壮大。
第三条 国家西部开发和研究促进会是本会的主管单位,本会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沧州市人民政府的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服务范围:
1、坚持面向企业,为沧州在京企业服务,充分利用和大力开拓北京市场,努力发挥京沧两地的优势,为促进两地合作牵线搭桥。
2、为在京沧籍企业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培训服务,组织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政策、业务讲座,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3、联络会员、旅京同乡及关心支持沧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人士,举办各种形式多样的活动,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增进团结。
4、接受京沧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开展两地经济、技术、贸易、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活动。视情编印资料,介绍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协助会员了解市场动态,扩大业务渠道。
第三章 理事和理事大会
第五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入会即取得理事资格。所有在京沧籍优秀企业经营者、工商业户或在京沧籍人士可以成为理事单位、理事或特邀理事;理事单位或理事须由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经商会秘书处审查,报会长会议批准。特邀理事由沧州籍各界名人及热心本会工作的其他人士组成。须由理事会成员介绍,由秘书处审查后报经会长会议同意。
第六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2、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工作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自愿为在京沧籍企业及沧籍经商者服务;
4、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报沧州工商联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
第九条 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选举会长会议组成成员;
4、决定换届工作等重大事宜。
第四章 会长和会长会议
第十条 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会长工作会议是理事大会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会长在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中产生,由会长提名,会长工作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人正派,秉持信念,合法经营,文明经商;
2、热心本会,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
3、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在京沧两地有较好影响;
4、所在企业有一定实力或在本行业中有代表性;
第十二条 会长工作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长工作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成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为便于处理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执行会长、秘书长出席。会长因出国或较长时间不在上海时,指定一名执行会长代理会长工作。执行会长可实行轮班制。
第十三条 会长工作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职责是:
会长工作会议职责:
1、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思路和工作任务,提供决策咨询意见,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及意见;
2、分析讨论本会的发展形势,总结本会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确定本会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提出可操作的对策措施;
3、讨论确定临时增补理事会新成员。
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1、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检查理事会以及会长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2、审议决定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理事会及有关事项;
3、审定秘书处的经费预算方案和财务报告;
4、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秘书处和秘书长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的秘书处是会长工作会议闭会期间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以兼职为主)若干名。
第十六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会长工作会议和会长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组织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
1、办公开支和工作人员工资
2、编辑刊印资料费用;
3、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4、购置固定资产;
5、与本会有关的其他开支费用。
6、本会接受北京对经费收支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终止和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会涉及到会长、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会长会议通过后,报上级批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本会的终止注销,由会长会议作出决定,并报上级批准,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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