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成立于2006年11月,是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机构。
商会宗旨是:为政府官员、传媒企业和传媒专家提供交流、探讨、合作的平台;为政府与企业,传媒企业之间,传媒企业与非传媒企业之间广泛的经济合作提供专业服务;通过传媒商会组织为传媒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以聚拢国际优秀传媒人才与企业,推动CBD传媒走廊高端化发展,打造北京CBD国际传媒中心地位,强化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
几年来,商会积极促进区域传媒产业发展。2008年,北京CBD先后获得市区两级国际传媒产业集聚区称号。2010年、2011年,在区文创办支持下,建设并完善了传媒产业孵化器一期和二期。同时,商会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策划举办丰富多彩的商务文化活动,通过政策培训、展示推介、融资洽谈、对话沙龙、文艺演出等活动,密切了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增进了企业与企业的了解。商会先后协助多家会员单位获得市区文创政策支持,帮助会员单位协调解决经营中的困难,为会员单位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今后,我们将继续强化商会工作的实效性,进一步丰富商会的服务内容,吸引更多的有影响、实力强、发展好的传媒企业加入商会,共同促进区域传媒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CBD传媒产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CBD(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Chamber Of Media Industry (缩写:CBDCMI)。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CBD投资和服务中心联合区域内50家传媒机构及个人自愿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为政府官员、传媒企业和传媒专家提供交流、探讨、合作的平台;为政府与企业、传媒企业之间、传媒企业与非传媒企业之间广泛的经济合作提供专业服务;通过传媒商会组织为传媒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以聚拢国际优秀传媒人才与企业,打造北京CBD国际传媒中心地位,推动传媒产业的整体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咨询:定期向会员单位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论坛和讲座等形式宣传政府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要求,提出有关传媒政策的建议,促进和推动CBD区域内国际传媒产业和相关产业链企业的发展。
(二)信息交流:建立会员网站,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平台,第一时间为会员单位提供区域内传媒信息,同时对外发布行业信息(中传指数);在北京CBD商务节及类似商务活动上开辟传媒产品展区,中外传媒机构、企业进行传媒趋势的研讨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
(三)商务考察:了解国内外传媒产业的最新动态,根据商会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及会员单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促进国际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单位业务的拓展,推进CBD传媒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人才培训:邀请国内外传媒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从业培训。根据企业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国际人才培训学习,满足企业人才发展的需要;组织招聘会、人才推介会,为企业提供人才需求服务。
(五)国际交往:组织传媒行业的国际高峰论坛活动,安排和组织不同国家和地区间传媒企业的交流活动,加强国内外传媒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传媒企业与其他领域企业的沟通和交流,促进传媒与其他行业间的合作;与其他国家传媒协会建立联系,组织相关主题的合作,加强行业组织间的相互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凡在CBD区域内及周边地区合法登记,从事有关传媒活动,信誉良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传媒相关的法律法规,承认《北京CBD传媒产业商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及传媒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传媒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商会成为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入会的单位需提交《北京CBD传媒产业商会会员申请书》(申请书可从商会网站直接下载或从工作人员处获得);按申请书中的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地填写清楚,并提供有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将《北京CBD传媒产业商会会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送北京CBD传媒产业商会秘书处。
(二)商会收到入会单位的申请材料后,由秘书处了解申请入会单位的有关情况,再根据会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提交理事会进行复审表决。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申请批准后,商会将通知申请单位,同时颁发由商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商会每年组织两次理事会,对新申请单位进行复审,并由会员大会通过批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的工作、经费收支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市、区有关鼓励政策;
(四)免费享受企业选址、注册审批等方面的咨询与帮助;
(五)免费参加本商会的有关活动;
(六)优先得到本商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帮助;
(七)参加商会组织的国家、市、区商务文化交流活动;
(八)免费在CBD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九)免费在《北京CBD》杂志、商会会刊、商会网站等栏目作宣传;
(十)可享受到北京CBD传媒俱乐部为其提供的特殊优惠;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原则,执行本商会决议,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传媒法律、法规;
(三)支持和承担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对商会组织形式、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北京CBD传媒产业商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商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北京CBD传媒产业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北京CBD传媒产业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六)商会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 二十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由商会秘书处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商会拟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按文创企业的行业分类,每个行业不超过一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工作人员若干名。会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日常工作,需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代理其职权;
(二)召集及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商会选举产生若干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也可以承担由会长委托的相关职能。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一般由理事会员单位推荐其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经选举产生。如会长、副会长、理事离开该单位,可以推荐增补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可由理事会补选,在行业中影响力较大、具有突出引领作用并且担任理事单位三年以上的企业,可通过秘书处提出担任副会长的申请,由理事会进行研究确定,并在会员大会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北京CBD传媒产业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年度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秘书若干。秘书长对外代表北京CBD传媒产业商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 三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报告由财务主管起草,经理事会批准后向会员大会报告或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1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北京CBD传媒产业商会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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