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治企业商会,是经长治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市政府驻京办的关心指导下,由在京长治籍民营企业自愿联合发起,并经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商会以“创新、协作、开放、共享”为宗旨,以服务会员为基础,以创新发展为核心,以回报社会为目标,共同构建助力会员企业发展的命运共同体。
经北京市民政局“京民社许准筹字[2016]782号”文件审核批准!准予“北京长治企业商会”在京成立!商会将汇聚能人、凝聚人心!并将为会员的更好成长、更快发展提供有效的帮助!
在北京长治两地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商会筹委会全体成员的努力下,商会将于2016年12月25日在北京首都大酒店(紫云厅)正式举行成立大会!
商会组织架构:商会由会长、名誉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秘书处(秘书处为常设机构)组成。
会 长:李安平
执行会长:孟晓波
秘 书 长:李德生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香炉营头条33号院2号楼614室
目前,商会办事机构设有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会员发展部,法律维权部,经济信息部,基金部。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北京长治企业商会拟建立六个业务平台:一、投融资服务平台。负责在近期内发起建立一支基金(GP由在京最优秀的创投团队担任;LP由长治的成功企业家和部分长治籍在京企业家组成);二、法律服务平台;三、农产品物流推介服务平台;四、教育医疗服务平台;五、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平台;六、文化、体育、旅游服务平台。
北京长治企业商会真诚希望把长治籍在京工作、生活或与咋长治有关的有识之士请进来;希望把在北京注册公司的长治籍创业者、企业家请进来。共同把长治人在北京的“家”呵护好、维护好、打造好、建设好!让她能为长治的发展和建设服务;为长治在京创业、工作和生活的企业家服务,让我们在京的长治人通过这个平台互通有无、互相帮助、抱团取暖、共同发展!
北京长治企业商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长治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Changzhi Corporat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CCB)。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京长治籍民营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发展、奉献,我们商会将团结全体会员,搭建资源共享的平台,多元互助、共同发展、回馈社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创业路18号1幢4层A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弘扬爱国、敬业、守法、重誉的道德风尚,推动在京长治籍企业家发展,为政府提供商会发展的政策建议,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确保会员企业规范健康运行。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充分利用北京和长治企业的互补性,发挥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促进两地交流合作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加强与其他省市商会的联系,促进会员与国内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联谊活动,推动会员企业不断发展。
(六)心系家乡,扶持家乡人民在京创业。
(七)利用商会拥有的各方面专业优势,增强长治企业与其它区域企业的商务合作,为会员提供专业知识和信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促进会员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的合作。
(九)开展诚信建设,提升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长治籍人士任法人并在北京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工商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
不能是京籍在长治投资的企业或非长治籍在京投资的企业;
企业会员联系人如与该单位法人不符,应有法人委托书,具体载明授权事项、期限、权限等。
(五)在京的长治籍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有关人士,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团体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章程的义务;
(七)承办本团体委托事项的义务;
(八)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七)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八)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九)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 11 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规划本团体发展方向并督促落实,确保本团伙不断发展壮大,有关分支机构创收、增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任期满一届卸任后,是本会下届理事会荣誉会长;
会长任期满两届卸任后,是本会终身荣誉会长。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全身心投入到本团体工作中,抓发展、抓创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本团体创造性向前发展提供契机;
(六)组织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指示精神;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0元;
执行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0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同时严格落实十八大精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绝反对“四风”。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加载中
北京长治企业商会组织机构
名 誉 会 长: 曹和平
会 长: 李安平
执 行 会 长: 孟晓波
常务副会长: (以姓氏笔画排序)
田 林 冯 晨 孙 强 李 宁
李 静 张卫斌 胡雅婧 席鹏飞
蒋和平 韩泽帅
副 会 长: (以姓氏笔画排序)
王 成 刘国华 关 灏 阮晓伟
李 艳 李志飞 李林高 吴禹钒
张泽民 张晓勇 常 珍 崔岩斌
监 事 长: 白先宏
监 事: 韩秀玲 闫光耀
秘 书 长: 李德生
副 秘 书 长: 王国珍 李 强 郭云一 张海亮
张荣贵 郝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