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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 始创于:2018.05.03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何勇
  • 英译:Beijing Huaxian business chamber of Commerce
  • 电话:010-68905981 邮箱: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5号百花文化产业园C座1020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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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微信号:北京滑县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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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客商号:北京滑县企业商会

组织概况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Huaxian business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B H C 。是由在北京创业、经营的滑县籍人士和滑县籍在京企业自愿发起成立,是2018年5月3日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滑县驻京企业、具有滑县背景的企业和滑县籍企业家的经济合作要地,是联结北京、滑县两地经济和政企沟通的桥梁纽带。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秉承“凝聚豫商、共赢发展”的宗旨,遵循自主管理、自律发展,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原则,依托北京、滑县地域优势,团结滑县背景的企业和滑县籍企业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提高在京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维护商会在京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助推在京滑县商界及各界人士立足北京、滑县,服务全国,走向世界。通过发展会员、服务会员,不断加强商会自身组织建设,不断加强交流、促进合作,内聚合力、外树形象,不断提升商会的影响力,积极鼓励、引导在京滑县商界及有关人士为打造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商会,为推动北京、滑县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全国交流合作做出更多更大贡献而努力奋斗!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现拥有单位会员100余家,遍布北京市各个区(县),在京滑县籍公职人员近400人,大小正式注册企业近500家,在京创业、就业人员近两万人。行业涉及金融投资、食品加工、电器经营、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仓储物流、汽车服务、新型材料、医疗卫生、精细化工、机械五金、电子产品、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教育文化、投资咨询、广告传媒、日用百货、餐饮娱乐等诸多领域,并以滑县人的忠厚与勤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北京滑县企业商会, 英文名称为:Beijing Huaxian business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B H C 。

  第二条、本商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是由在北京创业、经营的滑县籍人士、滑县籍在京注册登记企业、滑县企业驻京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是滑县驻京企业、具有滑县背景的企业和滑县籍企业家的经济合作要地,是联结北京、滑县两地经济和政企沟通的桥梁纽带。

  第三条、本会秉承“凝聚豫商、共赢发展”的宗旨,遵循自主管理、自律发展,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原则,依托北京、滑县地域优势,团结滑县背景的企业和滑县籍企业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提高在京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维护商会在京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助推在京滑县商界及各界人士立足北京、滑县,服务全国,走向世界。通过发展会员、服务会员,不断加强商会自身组织建设,不断加强交流、促进合作,内聚合力、外树形象,不断提升商会的影响力,积极鼓励、引导在京滑县商界及有关人士为打造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商会,为推动北京、滑县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全国交流合作做出更多更大贡献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商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商会领导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商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等提出意见,使党建、会建工作相互促进。商会为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本商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商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5号C座一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第七条、业务范围:

  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组织交流,政企协调,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增强会员间联谊及信息沟通,提供相关服务。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学习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举办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讲座,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滑县企业和企业家良好形象,扩大滑县企业在京影响力。

  (二)、建立会员企业发展平台。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拓企业家视野,转变观念,为会员企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提供借鉴。

  (三)、组织北京滑县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及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知名度。

  (四)、编写商会信息,向会员及相关各方介绍滑县与北京的等地动态信息资源,交流业务经验,提供商贸、经济等信息服务

  (五)、开展滑县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促进和推动政产学研活动,联系中外工商界人士或社团与会员企业和本商会开展交流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在京滑两地经济建设做贡献。

  (六)、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协调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七)、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寻求政策支持服务,为会员建立信息平台和宣传服务窗口,为会员的经营活动依法提供帮助。

  (八)、为会员开展联谊活动。

  (九)、为会员单位提供内部有关信息资料及相关服务。

  第八条、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管理、自律发展,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本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荣誉会长和智库顾问。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自愿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二)、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滑县籍人士在北京开办的企业、滑县企业在北京的分支企业或办事机构、具有滑县背景的企业。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企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

  (四)、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

  (五)、向本会及主管单位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在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商会给予帮助。

  (八)、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理事名册、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每年3月31日之前未缴清当年度会费的,仅保留会员资格,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

  (一)、当年6月30日之前仍未缴清当年度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丧失会员资格;

  (二)、会员中途退会,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费。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费,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一)、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长作出答复,必要时由理事会成员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修改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选举和罢免办法。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作为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二)、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长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理事大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会长兼任),副理事长5人,(由常驻副会长及秘书长兼任),理事成员1人,共7人组成。

  (一)、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二)、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会长、副会长、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或取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提名荣誉会长、智库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采取各种方便的形式随时召开。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副理事长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和议程。收到会议通知后,五分之一理事联合可享有议题提案权,但必须在会议前5日向秘书处提出,并告知全体理事;秘书处应当将该等议题列入理事会议议程中。

  (二)、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理事单位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出席理事会时,每位理事最多只能接受一位理事委托,代为出席、表决和投票。

  (三)、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包括代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表决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

  (五)增补理事,须经常务理事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增补个别理事可由会长办公会补选,但须经下一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六)、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会长由理事会根据理事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三)、检查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它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为5年,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或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落实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

  (三)、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协调办理。

  (七)、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商会负责。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监事长决定召开。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 产 管 理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会费按照会费缴纳标准及办法收取,由理事大会决定。

  (一)、会长兼理事长:3万元/年。

  (二)、荣誉会长:2万元/年。

  (三)、副理事长及秘书长:1万元/年。

  (四)、监事长:1万元/年。

  (五)、副会长:1万元/年。

  (六)、理事:5000元/年。

  (七)、监事:5000元/年。

  (八)、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二条、经费的管理: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章、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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