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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山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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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广东省山西商会由广东省内晋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士自愿组成,具有民间性、联谊性、经济性、独立性、非营利性的合法社会团体。该商会将通过开展晋商之间的经济、文化、科技交流合作,推动广东省创建经济强省作贡献,同时为山西的招商引资、经济建设服务。范围涉及加工制造、地产、餐饮、文化教育等领域,由大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远勤山当选广东省山西商会会长。
       2011年11月16日,广东省山西商会成立庆典大会在广州东方宾馆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君发来贺信,省政协常务副主席郭良孝、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徐尚武出席会议并致辞。原山西省政协常务副主席薛荣哲、原山西省委员会副主席韩儒英以及全国各地晋商会和部分海外山西商会代表、全国各地驻穗商会代表等600余人出席庆典大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了《广东省山西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广东省山西商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广东省山西商会组织领导机构。选举产生了会长1名,执行副会长4名,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13名,副会长21名,常务理事14名,理事4名,监事2名,秘书长1名,会员114名,共计会员单位172家,涵盖珠三角地区主要市、县,标志着在粤晋籍企业家团结互助,推动企业做大做强的机遇到来。
       与会领导在致辞中共同希望商会高标准、高起点发挥综合性商会的桥梁作用,积极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渠道、增进经贸交流,为促进晋粤两省经济贸易再上新台阶、提高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2016年8月7日,广东省山西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选举大会在广州山西大厦举行。山西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刘亚林,商会顾问广东宏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斌出席会议并致辞,广东省山西商会会员出席本次代表大会。
       广东省山西商会成立截至2016年8月换届前共发展顾问22名,名誉会长15名,执行副会长4名,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14名,副会长33名,常务理事23名,理事6名,监事2名,秘书长1名,荣誉会员4名,会员单位315家,遍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各地市,商会自成立以来在促进晋粤两省的经济往来、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公益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商会同时积极促进在粤企业家的交流互助,为在粤企业提供发展机遇以及创业等方面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第二届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商会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长及常务副会长等。大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远勤山连任商会会长,继续带领商会前进,当选为执行副会长的有广州市捷碧惠行汽车养护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段良勇、广东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志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俊锋律师、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明星、监事长广州世腾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山,在第二届会长及执行副会长单位中,涉及的企业经营范围涵盖机械制造、汽车用品贸易、工程建设以及律师行业,凸显在粤晋商已在广东各个行业占据一定的地位。
       广东省山西商会将在新一届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等单位带领下,继续弘扬关公文化、传承晋商精神,努力增进晋粤两地的信息交流和经贸合作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广东省山西商会章程
(2016年8月7日,广东省山西商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山西商会(英文译名: 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英文缩写: SCCG)。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山西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依法注册成立的社团组织自愿发起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在广东地区的山西籍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组织会员企业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互帮互助,吸纳更多的晋粤企业进行省际间经贸往来,使商会真正成为晋粤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山西大厦南楼六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促进合作、交流与发展;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晋粤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企业会员为在广东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团体会员为在广东各地登记注册的商会、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本会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利于商会开展工作的有关资料;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每届任期五年)。
(一)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0000元;
2、执行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50000元;
3、常务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000元;
4、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000元;
5、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0000元;
6、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6000元;
7、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00元。
(二)缴费时间:
新会员在填写《入会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完毕。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和本会颁发的牌匾,退会不退费。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不少于会员总数的30%,届满后重新选举。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根据商会工作需要由会长或会长委托执行副会长召集,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每届不得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授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授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21日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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