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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能源环保投资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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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能源环保投资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北京地区第一家能源环保类行业商会,于2016年3月在北京市民政局独立注册成立,是全国各省市在京津冀地区从事石油、煤炭、天然气、太阳能、水能、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污水治理、清洁生产、园林绿化、投融资等相关企业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对话在京非公有制经济体及相关人士的桥梁与纽带。我们致力于搭建一个良性的行业交流合作平台,建设务实、创新、和谐、共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业商会。

  商会成立的宗旨是推进和规范行业行为,增强行业间自律建设和良性发展能力;整合行业资源,鼓励和引导会员企业开拓行业有利空间;建立商会权威,打击行业内劣质市场行为,努力保障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将从事能源、环保、高新科技等领域的分散的力量汇聚起来,更能完整地彰显京津冀地区能源环保行业的整体实力,从而更好地促进能源环保行业迈向一个新的里程碑。

  今后,商会将牢牢把握“双向”服务的办会方针,及时掌握国内外能源环保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等方面发展趋势,为会员企业、能源环保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前沿信息交流与服务,聘请从事能源环保行业相关领域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本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等,为会员企业单位提供行业领域的技术咨询和顾问服务,协助会员企业单位开展优秀品牌培育工作,从而为中国能源环保事业进步和京津冀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我们热忱欢迎从事能源、环保、高新科技等领域的企业家共同参与到商会,做大做强能源环保事业,实现强强联合,共同推进中国能源环保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为:北京能源环保投资企业商会。

  第二条:北京能源环保投资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在北京从事石油、煤炭、天然气、太阳能、水能、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污水治理、清洁生产、园林绿化等相关经济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在京非公有制经济体及相关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在京非公有制经济体及相关人士的助手。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共享、合作、创新”,即团结全体会员,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共享资源、精诚合作、携手创新,实现互利共赢;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商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各项地方法规,遵循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努力促进首都北京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商会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商会会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11号福建大厦11层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密切与会员的联系,了解会员经营情况,反映会员的意向、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财务管理、法律政策、投融资、专业人才培训等服务,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和经济咨询,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与各商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全国与北京针对该行业经济与科技的横向协作,联系中外工商界人士来京投资能源环保相关产业,为首都北京能源环保相关产业的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评选表彰先进、牵头组织民营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的考试、评审和初级认定等工作。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座谈会,协助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联谊交流活动,整合各种资源,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为密切全国各地经贸关系、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七)建立商会宣传平台,介绍北京政治经济、行业社会动态,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表彰先进会员,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树立商会形象。

  (八)加强在京从事能源环保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健康发展。

  (九)接受北京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自律管理。调研相关行业政策和市场信息,对能源、矿业开采、节能环保技术创新与贸易等业务大力协助参与指导,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提供政策及信息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商会会员的类别:

  (一) 企业会员:从事石油、煤炭、天然气、太阳能、水能、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污水治理、清洁生产、园林绿化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

  (二) 个人会员:从事相关行业为主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员;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 从事能源环保相关行业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四) 必须是在北京或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企业经营管理者。

  (五)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热心商会工作。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创会会员不受此限);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颁发会员牌匾或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提供的报刊、网络,信息等资料;

  (七)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具体办法见《北京能源环保投资企业商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五) 参加本会活动,如实向本会提供本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刑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商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名誉会长、顾问、监事可邀请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会由若干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并对商会的日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审议财务年度预算和全年财务收支情况。

  (三) 督促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 对商会成员违反商会纪律,损害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响影响力和广泛的代表性;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服务意识;

  (六)热心商会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拥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监事长任期不得连任超过三届以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批准。

  第二十五条:新一届会长候选人须由上一届会长提名建议产生,且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会长任期满一届卸任后,是本会下届理事会的荣誉会长;会长任期满两届以上(含两届)卸任后,是本会的终身荣誉会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工作;

  (二)如果会长外出等原因不在时,执行会长受会长指派代理会长行使会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秘书长为专职,接受会长的直接领导、指导,并向会长负责;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

  二、谋划商会发展大计,组织负责商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及有关制度、规定、会议决议、文件等起草工作,上报会长审议;

  三、负责会员的协调、发展、管理的拓展,负责会费的收取及管理;

  四、组织实施商会各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年度预算和日常费用开支的审批工作,合理安排与使用商会经费,做好商会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

  六、负责商会各种会议及活动的工作安排和有关接待工作,组织提出工作方案,及时总结活动成果和经验教训;

  七、负责组织商会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安排秘书处各部门工作,组织商会会议纪要、会刊、简报、日志、大事记等的编辑与稿件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负责领导商会网站运营,负责本商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八、负责搜集和交流经济信息,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各兄弟商会及会员单位联系,及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进行上传下达;

  九、提名副秘书长及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十、负责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组织举办各项需要的业务交流、咨询与学习、培训、考察活动;负责聘请如法律顾问、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

  十一、负责商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设施设备、办公用具的采购、登记、保养,保证正常的办公秩序;

  十二、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十三、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使用: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商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 办公费(含办公用品、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网站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 差旅费;

  (三) 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 会务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

  (六) 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 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 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

  (一)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七)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北京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商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商会终止重大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商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指导下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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