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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江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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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微信号:江西泉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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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客商号:泉州江西商会

组织概况

泉州江西商会是经泉州市委统战部、泉州市工商联、泉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并接受江西省人民政府驻闽办事处指导的社会团体。

  江西自古以来就以“江右商帮”而著称,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大批的有识之士从江西红土地来到著名侨乡泉州艰苦创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50多万江西籍人士在泉州务工、经商、创办企业,他们遍布泉州各个县(区),涉足酒店服务、广告策划、机械制造、咨询管理、汽车维修、电子汽配、工艺美术、建筑建材、地产装饰、纺织鞋业、种植养殖、外贸物流、金融投资、医疗保健、文化教育、高新技术等诸多行业和领域,并在各行各业崭露头角。正是因为泉州这块创业的热土孕育了赣商,正是因为泉州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催生了赣商,正是因为海峡西岸经济区春风的吹拂强壮了赣商。近年来赣籍企业在泉州迅速成长并不断壮大,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泉州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泉州江西商会的成立正是顺应众多江西籍企业家和在泉州工作的江西籍人士的共同期待,使处于分散状态的赣商资源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整合,它将是泉州赣商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一件盛事。它的成立标志着赣商在泉州谋事创业有了一个共同的家园,交流合作有了一个理想的平台。泉州江西商会以“整合资源,服务会员;立足泉州,反哺家乡;联接闽赣,共建海西”为理念,努力打造品牌商会,和谐商会,并多层次,多领域,务实推进江西、泉州两地的经济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交流,承担企业与政府的桥梁起纽带作用,提供政企交流合作平台,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咨询,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商务交流,学习培训等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寻找新的商机,促进会员企业做强做大,并通过商会这个窗口展示泉州赣商的新精神和新风貌。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泉州江西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在泉州的江西籍人士,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及专业设计等企事业单位的法人和民营企业家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泉州市委统战部注册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整合资源,服务会员:立足泉州,反哺家乡;联接闽赣,共建海西。加强在闽赣籍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开展与其他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团结、联系、引导广大会员企业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扶持中小企业开展业务,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为西与泉州两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泉州市委统战部,同时接受江西省人民政府驻福建事处的指导。
第五条:本商会地址:石狮市南洋路l 234号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泉州和江西两地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往来,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二)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及时向会员宣传新政策、新规定。加强闽赣两省政府与会员的沟通,帮助会员拓展项目来源,拓展经营方式,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三)加强会员间经贸信息的沟通交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与各种国内外展销会、洽谈会、招商会,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为会员提供工商专业培训、讲座,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帮助会员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六)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行业协会的信息沟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是法人或民营企业家。
本会可以设特邀会。聘请闽赣两省的各界名人,或热心本会工作的港澳台及海外经济组织、科研院所、民间团体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商会;
(三)在泉州的江西籍企业法人或企业高管。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并填写单位概况表(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及个人简历);
(三)  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缴纳规定的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会费的缴纳、使用方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本商会集体利益和政府声誉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权 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享有本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要求本商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困难问题;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 义 务:
(1)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2)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4)每届3000元;
(5)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 权 利:
(1)参加理事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免费在本商会网站刊登企业及产品的简要信息;
(3)享有会员享有的其它权利。
◎ 义 务:
(1)履行会员义务,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履行会员履行的其它义务;
(3)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每届常务理事10000元,理事6000元。
第十五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 权 利:
(1)参加会长办公会议;
(2)免费下载本商会项目库信息;
(3)企业纳入赣闽两省省委、省政府及赣闽两省领导调研的重点对象;
(4)参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 义 务:
(1)履行会员、理事义务,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2)协助会长抓好分管工作;
(3)带头履行会员义务;
(4)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每届常务副会长50000元,副会长30000元。
第十六条:执行会长、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执行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 权 利:
(1)参加会长办公会议;
(2)会长不在泉州时,经会长同意,可以代表会长行使会长职责;
(3)有权组织参与经贸、投资等洽谈会,组团或随团对境内外进行考察;
(4)参与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参与决定相关分支机构领导的委任;
(6)享有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 义 务:
(1)履行会员、理事、副会长的义务,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2)定期对本商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履行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4)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每届向本商会缴纳120000元会费。
(二)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 权 利:
(1)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对本商会工作和人事安排享有最后决定权;
(2)召集并主持本商会各类会议和活动;
(3)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负责本商会财务收支管理;
(5)享有执行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 义 务:
(1)履行会员、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的义务;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商会工作计划,提请理事会会议议程,组织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
(3)协调本商会内外关系;
(4)为会员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5)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每届向本商会缴纳180000元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应事先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由筹备会提名或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推举名誉会长;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顾问的聘请;
(十)审议本商会重大的投资发展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届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不得超过两届。换届时会长自然晋升为荣誉会长,执行会长自然晋升为会长,新一届的执行会长由上一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之中竞选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泉州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教理事会决定;
(四)推荐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也可根据本商会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中共泉州市委统战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以及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业务主管机关组成财务审计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9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报送中共泉州市委统战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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