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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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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于2015年7月10日在河南省获嘉县成立,选举南阳市卧龙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国报为协会第一届会长。本协会是由河南涂料行业各生产经营企业、涂料应用企业、涂料科研院所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河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115家。其产业涉及区域内涂料生产、涂料研究、油墨、颜料、助剂、树脂、产品包装、涂料装备设备制造及涂料行业各经销商等。

  本协会秘书处目前有三名专职人员,协会的主要服务工作有:引导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政府发布的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则;通过专题会、协会网站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指导和服务;逐步建立行业信息统计,为企业决策服务和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数据;配合政府专业机构做好行业调研工作;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为企业提供周到的服务。

  协会宗旨:

  搭建行业发展支持平台,为会员企业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培育河南涂料品牌,推动河南涂料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河南涂料行业走向繁荣。

  协会使命:

  1.接受政府委托,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科研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2.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产品和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企业进行先进经验的交流和总结,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

  3.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4.制定行业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5.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提高行业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联系、帮助、协调解决行业企业在融资、技术、信息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会、商务考察,与国内同行企业进行交流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

  7.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8.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咨询等服务;

  9.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问题;

  10.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11.接受与行业有关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12.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13.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14.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之间的公平竞争;

  15.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16.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企业依法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等活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协会组织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协会职能应该从单一的提供共享信息转变成为众多的会员进行深入交流和合作的平台,顺应社会发展和企业的要求。协会应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企业抱团发展,资源整合,实现共赢。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将为我省涂料及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发挥巨大的作用。

协会动态

机构章程

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NAN COATINGS ASSOCIATION”,名称缩写:HNC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河南省涂料行业各生产经营企业、涂料应用企业、涂料科研院所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搭建行业发展支持平台,为会员企业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培育河南涂料品牌,推动河南涂料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河南涂料行业走向繁荣。

  第四条 协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河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业务活动地域:河南省。

  第六条 协会住所:河南省获嘉县产业集聚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 接受政府委托,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科研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二)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产品和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企业进行先进经验的交流和总结,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

  (三) 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四) 制定行业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五)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提高行业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联系、帮助、协调解决行业企业在融资、技术、信息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 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会、商务考察,与国内同行企业进行交流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

  (七) 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 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咨询等服务;

  (九) 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问题;

  (十) 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十一) 接受与行业有关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 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 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十四) 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之间的公平竞争;

  (十五) 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十六)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企业依法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愿意加入协会,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河南省地域内依法注册并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类型企业、科研院所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秘书处初审;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协会秘书处发放入会通知书及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

  (二) 执行协会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每年需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议会员代表大会对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规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审议决定《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九)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行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一)本协会理事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行为管理规范,并积极抵御一切违法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2、积极带头,模范遵守本协会章程,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

  3、认真履行理事单位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积极配合和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努力维护本协会和会员合法权益,并起到表率作用。

  (二)理事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免去其理事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布。

  1、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者;

  2、不能执行本协会决议者;

  3、制造伪劣产品或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行业正常秩序者;

  4、停业、破产、撤销的单位或企业;

  5、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者;

  6、不能履行理事单位职责者,如:不按要求缴纳会费,不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四)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 确定协会内部各机构的设置,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九) 讨论决定吸收新会员;

  (十) 确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一)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会员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的程序如下:

  (一) 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行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遇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聘任协会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内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 负责筹备和组织年会;

  (四) 审查新单位入会,提出对会员的处分意见,报理事会决定;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七)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八) 秘书长出席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九)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接受社会捐款等。活动前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

  (一)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章程经2015年7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章程解释权归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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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架构

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组织构架

 秘书处

(一)办公室  负责人:李习营

(二)财务部  负责人:魏 辉

(三)会员部

 分支机构

 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专家顾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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