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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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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地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北京市委和市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市政协的组成单位;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协的业务指导。北京市科协成立于1963年,由市学会、基金会、区科协及基层组织组成。按照章程规定,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2017年6月1日-3日召开了第九次代表大会。第九届委员会主席由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刘德培院士担任,副主席15名,常委56名,委员164名,其中有院士13名。著名科学家茅以升、王大珩、顾方舟、陈佳洱、顾秉林曾担任市科协主席。

  目前,市科协拥有市学会、基金会212个,区科协16个,企事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科协等基层组织698个,高校科协20个,通过学会、基金会、区科协及基层组织来联系的科技工作者99.4万人。多年来,北京市科协致力于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2009年,北京市科协被认定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 发挥桥梁纽带、业务龙头、服务管理平台作用。中国科协对科协组织的职能定位表述为“四服务一加强”,即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加强自身建设。市编办对市科协的“三定方案”,明确十一项主要职能。

  为科技工作者服务。自觉地把加强党和政府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作为基本职责,把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作为根本任务,积极搭建平台,助力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推动实施“一十百千”工程,开展北京科技交流学术月活动,为科技工作者搭建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每年学术月围绕共同主题集中开展学术交流100余项,综合性跨学科学术交流活动数十项,形式多样的专业化学术交流千余项。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不断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参加高水平国际知名学术活动。每年选拔500名优秀青少年学生走进高校及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在院士专家的指导下进行科学实验,从小培养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发挥老年科技人才作用,组织老年科技工作者开展“五进”科普活动和“四技”服务。以推选北京地区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为龙头,完善科技人才举荐渠道,积极举荐、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和弘扬科技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貌,营造科技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围绕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科协智力和人才优势,团结和引领首都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依托中关村天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搭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引导和支持科技社团积极参与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设科技社团创新簇企业示范站,助力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实施金桥工程资助种子资金项目,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和培养青年科技工作者。举办首都大学生科技创新作品与专利成果展示推介会,推介大学生科技创新作品,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深化农民致富科技套餐配送工程,在10个远郊区建立科技套餐工程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基站。搭建京津冀科协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实施“首都科技工作者助力河北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

  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切实履行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职责,建立公民科学素质共建机制。成立北京科普资源联盟,积极构建科普工作社会化格局。按照“世界眼光、时代特征、北京特色、创新发展”的建设理念,积极推进北京科学中心建设。不断加强科普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由蝌蚪五线谱网站、手机终端、社区数字科普视窗、楼宇电视等载体组成的面向公众的数字化科普网络体系。以北京科学嘉年华、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大型品牌科普活动为重点,以青少年科学营、科学家进校园、科普之春、科普之夏、首都科学讲堂、公务员科学素质大讲堂等一系列面向基层的主题科普活动为补充,影响和带动公众参与科普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2015年北京市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17.56%,提高幅度居全国之首。

  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着力构建以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为重点,以调研课题、决策咨询沙龙、科技工作者建议、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提案议案等为主要形式的特色决策咨询工作格局,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等重大科技战略问题,组织专家学者与市领导面对面交流。围绕大气雾霾等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组织专家建言献策。通过课题委托研究的方式,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协作联系,共同服务首都科学决策。创办《科技人力资源专报》《科技参考》等刊物,打造决策咨询沙龙,开展北京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接受中国科协委托,进行第三方评估。五年来,产生各种决策咨询成果1000余件,中央及北京市领导批示30次,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强科协团体自身建设。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保持和增强科协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扎实推进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制定《北京市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科技社团规范管理和指导。推进“百强社团”创建,支持引导优秀百强社团实现“四个转变”创新发展。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为学会配备专职人员,推进秘书处实体化建设。推进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支持科技社团利用专业优势开展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建新模式,实现了党的工作全覆盖,引领科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按照中央书记处“六个哪里”的要求,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科协组织向企业、高校、农村延伸。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增强“四个意识”,提高“四个服务”能力和水平。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7年6月3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首都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首都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市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统称市学会),科技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区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八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服务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北京特点的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组织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六条兴办符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七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基金会和高等学校科协、企业事业单位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学会和基层组织,可设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市学会、基金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及市学会、基金会和基层组织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在副主席中设常务副主席,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常务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成就卓著的国内科学家和外籍科学家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九条全委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全委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委会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委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市学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 加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一定数量;

  四、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一定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市学会,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加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学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市学会退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市学会办事机构在其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学会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市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学会联合体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基金会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是指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围绕促进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等科学技术事业的非营利性法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加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金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基金会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在北京市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四、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基金会,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基金会退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七章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四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以及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协、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区学会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学会的指导。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

  第四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八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八条基层组织是指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成立科协,须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成立,即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各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五十条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批驻区企业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并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服务创新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五十二条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广交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友。

  第五十三条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基层组织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九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北京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学会和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九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业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 设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六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依法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六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北京市科协。其英文全称是BEIJ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BAST。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市学会、基金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第六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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