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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豫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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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河南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2007年4月15日成立,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的业务指导。

  商会目前23位省部级领导担任荣誉会长;47位司局级领导及在京河南籍知名人士担任名誉顾问;商会成立以来重点发展经济实力雄厚,家乡情结深厚,热爱豫商事业的豫籍企业家加入商会。目前,商会自有共有规模以上会员单位300余家,有6家地市分会,会员总数量1200家。有全国人大代表9位,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8位,全国青联、省青联委员、工商联委员、地市级人大、政协委员30余位,上市公司3家,全国民营五百强企业3家,会员企业总资产达2000多亿元,已经成为各省市在京商会影响力较强的商会组织之一,2018年1月被北京市评为5A级商会组织。

  商会成立以来积极探索为会员服务的新办法和措施,广泛开展了业务培训、信息服务、维权服务、金融服务、考察参观、政务商务等服务活动。通过有效服务,促进和提高了商会会员的整体素质、增强了会员企业的实力,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了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商会注重发展对外交流工作,主动加强与外界的交流联系,目前商会已经与全国近100家豫商商会建立联系,与全国20余家省级河南商会建立友好联盟关系,与河南18个地市达成协助邀商合作协议。

  商会热衷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成立以来,商会及会员单位累计向社会捐款捐物达1.55亿多元,大爱善举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商会品牌得到明显提升。商会注重文化建设,从实际出发研究确定了充分体现贯彻科学发展观,提升服务在京豫商发展的核心价值文化体系,把“爱祖国、爱河南、回报社会、反哺家乡、慈善公益、救灾扶贫”作为商会的基本价值观,鼓励发扬“艰苦创业、勇闯市场、诚信为本、造福社会”的豫商精神,积极鼓励有实力、有能力的会员更多投资河南家乡。据统计,在商会引导下,从2007年至2016年,会员企业回河南家乡投资已经超过1000亿元。商会涌现出一批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奉献爱心、支持社会发展建设的先进典型。

  “北国精英齐聚首,京豫繁荣共铸就,河山万里汇锦绣,南来北往皆是友,企盼乡音如澧酒,业界举杯乡情厚,商谈豫人情长流,汇聚京城斥方遒,家兴企兴河南兴,豫荣京荣中华荣。”,北京河南企业商会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关爱,欢迎更多热爱豫商事业的豫籍企业家加入商会,共谋发展。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 京 河 南 企 业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河南企业商会(英文译名: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英文缩写:HCCB)。

  第二条 本会系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牵头并与在京的河南企业共同发起、由河南在京企业自愿联合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河南在京企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本会联系政府和河南在京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在京企业增强团队意识,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提高在京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维护在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原崛起和首都繁荣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地方各项规定。

  第五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恪守诚信,合法经营。

  二、关心会员企业遇到的问题,积极向北京市政府和省政府反映情况、建议和要求,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举办讲座,组织会员走出去参观考察,寻求合作,促进发展。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信息,做好资金、项目和人才招聘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交流,促进企业间的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引导河南在京企业加强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举办各种联谊活动,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

  七、充分利用商会的资源优势,承办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及会员委托的有关事宜。

  八、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缉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河南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京豫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九、创造条件,办好为会员服务的会所和服务于本会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按时缴纳会费;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河南籍人士在北京开办的企业、河南企业在北京的分支企业或办事机构;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五、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在京河南籍人士;

  六、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

  四、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

  五、向本会及主管单位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其组成成员由自荐和主管单位推荐相结合并经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本会统一管理,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审查,本会设立若干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有条件时设立实体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本会党的组织,在北京市民政局综合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决策报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批准,重要人事安排由北京河南企业商会会长办公会推荐,按本会制定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取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研究、讨论、决定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增补理事,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追任。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吸收团体会员;

  五、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它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或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落实会长办公会各项决议;

  三、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监事长决定召开。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及办法,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八条 经费的管理: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或委托会计制)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会长办公会提议,常务理事会审议,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北京河南企业商会

  二○一八年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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