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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陕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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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北省陕西商会成立于2012年仲夏,是由十二家在冀陕西籍企业人士联合百余家企业、机构发起,经河北工商联批准,河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会员企业资产总值超过十亿元人民币,员工人数总和十万余名。

  河北省陕西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有理事会、会长办公室、秘书处。河北省陕西商会坚持“团结、互助、发展、共赢”的办会方针,以“服务会员、夯实基础、发展提高”为工作理念。达到整合资源,通畅渠道;沟通陕冀,融汇西东。文商农贸,百花齐放,工企会友,自强创新的目的。

  秦岭太行遥相望,渭水滹沱情恋深。在社会发展新阶段,河北省陕西商会将在各级政府、领导支持下,务实进取,共创辉煌。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河北省陕西商会”。

  英文缩写SCCH

  英文名称

  Shanxi Chamber Commerce of Hebei Province

  第二条 商会性质;

  河北省陕西商会是陕西籍在河北省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界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河北省陕西商会的宗旨是:

  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团结陕西籍的工商业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加快河北与陕西两地的经济建设贡献一定的力量。

  第四条 河北省陕西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陕西商会会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10楼10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陕西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陕西籍在河北的企业做好政策、信息服务,发挥协调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培训和联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和投资信息,为企业和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五)发挥桥梁作用,促进河北与陕西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帮助陕西籍企业做好在河北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

  (八)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河北省经商办企业的陕西籍工商业界人士承认本章程,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河北省陕西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陕西籍人士;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河北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及河北省个体经销商;

  (四)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凡在司法、公安、检察、税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陕西籍在冀人员不吸纳入会。

  第九条 河北省陕西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交会长工作会议备案;

  (三)由河北省陕西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河北省陕西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河北省陕西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理事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限,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对内对外事务;

  (二)做好会长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好各项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制定会费交纳标准及办法。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款计划必须提请会长会议商讨,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保证用款计划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陕西商会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陕西商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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