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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冀商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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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河北省冀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冀商商会(英文名称:Hebei Jisha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HJCC)
第二条  性质:本商会是由河北省内的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和投身商会建设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企业群体优势,架设全省冀商经济技术合作桥梁,积极为河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驻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组织、协调、推动省内冀商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政府吸引更多的异地冀商企业来河北投资兴业,共谋发展;
(三)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自律职能,讲究商业道德,引导会员以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诚信”良好形象;
(五)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发挥群体优势,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六)创办本商会会刊、建立本商会门户网站,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在河北省内的企业、投身商会建设的有志之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意愿;
(三)在河北省内的河北籍人士、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等。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为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本商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职责是:对本商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本商会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本商会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有关提案;
(四)决定本商会服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数量;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七) 本商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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