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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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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温州市安徽商会成立于2004年12月19日,是皖籍在温州地区长期奋斗创业的企业家、工商业者、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社团组织。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2006年4月加入温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团体会员单位。目前商会已发展会员360人,其中团体会员单位168家,个人会员192人,理事单位55家,常务理事19人。

  四年来,温州市安徽商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经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商会声誉在温州和安徽各地有着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影响力。在国内外37家徽商组织中,我会先后被评为“2007年度国际徽商优秀组织奖”、“2008年度先进徽商社团”称号。

  为总结回顾商会成立以来的工作经验,展示新徽商在温州地区发挥聪明才智、努力拼搏、艰苦创业的丰硕成果,商会秘书处将四年来商会开展各类活动的图片掠影分类汇编成册,以此献给温州市安徽商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同时寄语商会全体会员要进一步弘扬徽商精神,发扬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定信心、齐心合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打造精英团队,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温州市安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温州市安徽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皖籍在温州地区长期经营的广大工商业者、创业者、中高级管理技术人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领导自选,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和会务自理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充分体现组织活动的民间性、自主性、自律性和服务性。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温州地区经营的皖籍工商业者和有关人士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及本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发挥优势,资源共享,团结创业。促进温州市与安徽省各地区的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温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温州市温州大道987号富豪徽商国际大酒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塑造安徽人形象。

  二、协助温州市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打造平安温州,构建和谐社会。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协调温州地区与安徽各地的多边经济合作,积极协助两地政府(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人才引进、信息交流,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贸易合作和发展。

  五、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与友好往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获利线索、风险分析和经营方案选优。

  七、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的运筹能力。

  八、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和拓宽进出口贸易业务,开展经营合作及境内外考察等有关事宜。

  九、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和拓宽商会的业务活动,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十、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各项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向社会宣传和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提高其社会地位,为构建和谐社会建功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温州地区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皖籍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工商业者;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部门主管、经理以上),中高级技术人员(助工以上);安徽各市县(企业)驻温办事机构负责人;在安徽工作生活过的外省籍知名友好人士均可入会。

  第八条 为有利于开展本会活动和推动服务,特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参与指导本会工作。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缴纳会费;

  三、热心本会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副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能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经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理事会通过,也可以开临时会议。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决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若干理事组成,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秘书长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增加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秘书处对副秘书长及各主要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提名;

  五、审查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六、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公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7-9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4-6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委派监事长、副监事长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督本会及监督本会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活动;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的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会费的收缴及支出进行监督,对捐赠资助财物使用及公示制度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的部门及成员的违章及违法行为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会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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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组织架构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需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1、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本会的负责人是创会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创会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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