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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景宁商会 温州市景宁商会 始创于:2008认领

  • 创会会长: 暂无更新 现任会长:张守方
  • 英译: Jing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nzhou
  • 电话: 邮箱:
  • 地址:温州市瓯江大厦2403
  • 网址: 马上认证
温州市景宁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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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温州景宁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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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客商号:温州市景宁商会

组织概况

  温州市范围内从事于电器、医疗、服装、房地产、鞋业(鞋材)、菜篮子、超市、五金建材、教育等生产、加工、销售、技术管理服务与研究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和个人(目前以景宁籍人士为主)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商会组织,是景宁畲族自治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直属异地商会。

  温州市景宁商会宗旨: 发杨艰苦创业精神、加强团结交流合作、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做强做大、促进温景共同发展。核心价值观:团结 务实 诚信 开拓。团队理念: 在一个充满希望的地方、有一群充满希望的伙伴、干一番充满希望的事业。商会使命:为景宁人的富强而努力奋斗、为畲乡经济发展而艰苦拼搏。教育理念:把成功的智慧、用心奉献给渴望改变的人群,让其获得成长、财富和快乐!服务理念:以爱为导向、用需要为中心!创业理念:人因梦想而伟大,因挑战而超越!人生没有失败, 只有提前放弃!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浙江省温州市景宁商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教育和引导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发挥行业优势,立足温州,情系景宁,面向全国,开拓国内、外市场;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信誉度,促进景宁籍人士在温创办和服务的各个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更好的为会员和社会各界服务,为景宁、温州两地的经济建设、社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及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五条 本会拥护《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觉履行直属商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各个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机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梧田工业区安心公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景宁人士在温创办的各个行业健康、稳步发展为主要职责。具体业务工作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指导企业遵章守纪,恪守诚信,合法经营;

  (二)征求会员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平台,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企业、经济科技社团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

  (四)组织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助开展名优产品的评选;

  (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推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发扬爱国敬业精神,提高行业信誉;

  (六)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开展会员企业之间及商会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组织各行业的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招商会,以及组织企业赴外地参展等活动;

  (八)推荐行业内的新技术、新产品和名牌产品,组织行业内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九)进行行业内的统计、调查、收集与发布信息,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并对行业政策提出建议;

  (十)承办政府、上级工商联及有关部门授权与委托的事项;

  (十一)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以及景宁籍工商经济界人士分别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的法人为当然个人会员;

  (四)从事各种行业的生产、科研开发、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的单位和个人;

  (五)与景宁籍人士在温创办各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

  (六)在温州企业担任高层管理和从事专业技术的景宁籍人士;

  (七) 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履行本会章程的其他在温景宁籍人士。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壹式贰份,一份交县总商会,另一份交本商会存档;

  (二)经本商会理事会审查批准,或理事会授权给副会长代表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会理事会向县总商会提出直属商会会员名单,批准后按规定制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技术等资料及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六)本会会员同时是县工商联(总商会)会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本企业(本人)数据资料;

  (五)完成县工商联(总商会)和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不论其创办企业(或就职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在商会组织内均享有同等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企业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人选,应在有代表性而实际独立存在的会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中选举产生。也可以在自然人会员中酝酿并提交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凡非法定代表人作为候选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合法手续。

  第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治安拘留,没有违犯三大国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的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凡为商会作出显著贡献的会长,离任后聘为名誉会长或顾问。凡担任副会长以下职务者,任职期间为商会作出显著贡献的,离任后颁发荣誉证书。聘为名誉副会长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和出纳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批复解散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8年 12月 20 日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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