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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武穴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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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温州市武穴商会是由湖北武穴籍人士在温经商、创业,学习及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组建而成。温州武穴商会隶属于温州湖北商会,并在温州市工商局注册备案,为促进武穴经济发展接轨温州,实现内地繁荣昌盛而成立的非赢利性、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社会组织。温州武穴商会的成立,对推动武穴在温企业家互相交流学习、实现共同发展,对促进武穴、温州两地经济文化合作交流、实现共同繁荣必将起到积极地作用。

  目前,已知的在温武穴籍创业、务工人员近8万人,实体企业、个体经商户近1000余家,商会直属会员单位近100余家,行业遍布建筑业、房地产、汽车电子、金融投资、IT产业、餐饮娱乐、医疗保健、文化教育事业等多个领域。是温州非公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温州武穴商会为武穴接轨温州、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和发展服务。通过组织开展多项活动,促进会员间互相了解、共同协作、共同发展;通过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通过提供各种信息平台为会员共享;巩固提升武穴在温企业的信誉度、美誉度和知名度,促进企业走向辉煌。温州武穴商会以服务企业为宗旨,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积极研究商情、联结乡情,为企业谋求公益,真正把商会办成武商之家。并充分发挥商会优势,借助在温武穴籍企业的集体力量,积极为武穴、温州交流合作服务,努力使商会成为友谊之桥。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温州市湖北商会武穴分会(温州武穴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温州市湖北商会武穴分会(简称:温州武穴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在温州市工商联、武穴市工商联和温州市湖北商会的指导下,由武穴籍在温州创业的企业主和企业管理人员自愿加入组成的群众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则,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湖北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商会职能,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和纲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商会工作,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教育引导服务,促进温州与武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提高武穴人在温州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努力为温州、武穴经济发展和繁荣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温州市工商联、武穴市工商联和温州市湖北商会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浙江省温州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文昌路209号红连文创园42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自己的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接受会员对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的咨询,听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二)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并促进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整体实力,引导会员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经营之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会员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企业管理经验、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介绍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场地,提供商业机会、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促进本团体与其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经营效益;

  (五)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六)组织开展与兄弟商会之间的各种活动,实现各会员间的资源共享,携手共进发展;

  (七)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八)开展会员企业的联谊活动,建立会员企业之间的感情和发展平台;

  (九)加强会员与家乡政府部门、企业的联络和合作,鼓励会员回乡投资创业,为家乡的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十)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武穴籍在温州投资创业者;

  (四)武穴籍在温州企业的管理人员;

  (五)武穴籍在温州各界知名人士;

  (六)有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本商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推荐会员;

  (六)自由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本年所缴纳的会费不予退回。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九)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发挥凝聚力作用;

  (十二)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四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六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暂时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权及罢免权。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经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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