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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贵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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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温州市贵州商会成立于2009年12月6日,商会英译名称为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nzhou,英文缩写为GCCW。

  温州市贵州商会是在温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领导管理下,经温州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由在温贵州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在温经商创业贵州籍人士的沟通联系平台,充分发挥和挖掘在温贵州籍人士的优势和潜能,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温州和贵州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温州市贵商会自成立以来,在贵州、温州两地党委政府关心和指导下,为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与交流,为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维护在温70万黔籍经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慈善帮扶事业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成为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度的社团组织。根据本会《章程》规定,于2013年12月10日,举行温州市贵州商会第二届换届庆典大会,目前会员企业100余家,涉及化工、电器、服装、洁具、制鞋、锁具、阀门、酒店、皮革、印刷包装等30个领域,年产值约50亿元。

  温州市贵州商会不仅是会员企业与政府沟通协调的重要纽带和桥梁,而且是会员企业之间沟通感情、互通信息、分享商机、同建项目、互助共进的有效平台。今后在会员企业的市场开发、对外拓展、融资合作等过程中,商会将充分发挥沟通、联络职能,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从而共享合作收益。

机构章程

  温州市贵州商会章程

  (2009年12月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根据2013年9月17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的《温州市贵州商会章程修改案》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体的名称:温州市贵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nzhou,英文缩写:GCCW)。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温贵州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办会方针。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在温经商创业贵州籍人士的沟通联系平台,充分发挥和挖掘在温贵州籍人士的优势和潜能,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温州和贵州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诚信商厦2幢2304室

  联系电话:0577-86009717 传真:0577-8600113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树立“信用黔商”良好形象。

  (二)加强与温州和贵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向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办好本会刊物,传递有关政策、经济信息;为会员提供技术、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和专题论坛,为会员企业发展服务。

  (四)搭建会员交流平台,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了解和友谊,为携手合作打下基础。

  (五)组织会员参与拥军、助残、助学、赈灾等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六)充分发挥商会在温州和贵州两地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两地经贸多边合作,吸引更多贵州籍人士到温州投资创业,引导会员关心家乡建设,为“回归工程”牵线搭桥,努力促进两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与贵州温州商会、温州异地商会和各省市贵州商会的联系,增进了解和友谊,为会员跨区域创业发展创造条件。

  (八)承办温州和贵州两地党委政府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是贵州籍公民在温州经营的工商企业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信誉和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

  (三)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四)按规定(年度)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退会者均不退费。会员若超过一年不缴纳本年度会费,或无特殊原因三次以上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开除;

  (六)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决定建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义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工作需要时也可不定期召开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比较重要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对本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的工作实行监督;

  (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对本会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

  (三)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人和事提出批评、建议和处置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理事会会议应邀请监事长列席,监事长有发言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

  (二)在各自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过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聘任执行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后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资助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党支部的经费可按会费5-10%给予列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由于变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自行解散或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理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需要解散或注销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会需要解散或注销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需要解散或注销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需要解散或注销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需要解散或注销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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