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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赣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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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温州市赣州商会成立于2009年,是成立最早的赣州异地商会之一,也是温州市最早成立的地级商会。成立之际,赣州市委市委市政府率各县市相关单位亲临指导工作。第一届有各类会员200余名,行业覆盖鞋业、服装、烟具、化工、新农业、电商、装潢等多个领域,多次开展大小活动,联络温州工作的老乡数万人次,很好的起到了沟通桥梁的平台作用。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温州市赣州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赣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赣州籍人士在温州投资创业的工商企业(包括个体商户)等经营性单位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属于独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帮助会员创业创新,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联谊互助、共同发展;构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桥梁,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赣州籍人士及其所办企业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商会综合群体优势,促进甬虔两地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为甬虔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温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本会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联络会员单位进行互利双赢的合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三)推动会员单位参与甬虔两地的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甬虔两地经贸往来;

  (四)组织协调赣州籍人士在温投资发展,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协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举办各类培训和有关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五)制定商会职业道德标准,团结服务会员,促进会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完善、自我约束,提升会员综合素质,树立赣州籍人士及其所办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商会发展;

  (六)协调会员单位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协助家乡开展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家乡名优产品;

  (七)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组织本会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八)接受温虔两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赣州籍人士所办或管理的持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最近两年无不良经营记录的工商企业,热心商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本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且按时缴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以及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其中企业会员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成立前由筹备委员会代)审核通过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本会争取到的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标准,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半年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仍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商会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领导人员;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理事会、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2-3名,常务副会长5-6名,副会长若干名。执行会长受会长委托并经理事会确认,行使相关职权,负责相关事宜。

  一、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四)制定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六)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七)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二、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商会的具体业务范围;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五)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确定本会的工作和任务;

  (九)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决定新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它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就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确认,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委托当年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确认,并向全体理事通报。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四、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通报。

  五、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通报。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六、会长与副会长及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分管本会内设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和管理;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七、人员变更与增补

  第三十八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并经会员大会确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通报,并经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九条 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并经过会员大会确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间,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人代表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核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开支,须在会长、秘书长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以及勤俭节约的原则,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聘请合法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等的使用审批权限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核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不准任何个人以本会名义为会员提供经济及法律担保。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研讨会,组织展览展销活动等,提前三十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温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17年7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温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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