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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宛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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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南省豫宛商会成立于2007年1月26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玉坤牵头筹备成立并当选为第一届会长,是远离家乡、工作和生活在外地的南阳籍企业界人士自愿组织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为豫宛企业在经济、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协作发挥促进作用。在河南省工商联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下开展工作。

  2012年1月5日,在河南省豫宛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河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省人大科教文卫副主任、省政府参事曹国营当选为河南省豫宛商会第二届会长。

  河南省豫宛商会不仅吸纳了一大批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还在全省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中组建了地方或者行业分支机构,从而形成了多方覆盖的组织体系,商会现有会员456家,经营门类跨及建筑、制造、商贸、地产、兽药、汽车汽配、珠宝玉器等多个行业;河南省豫宛商会注重与其他商会之间的交往,与各地南阳商会、河南异地商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河南省豫宛商会的发展,赢得了省市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经过几年的努力, 逐渐建立起联系政府、联系企业、联系其他商会的三大网络。

  在日常工作中,河南省豫宛商会以“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弘扬谦和诚信、厚德明法的宛商文化,完善资源共享,建立深层次、多方面交流的合作机制,实现共同发展,回报社会。”为宗旨,以“包容、责任、共享”为理念,积极地为会员开展政策、法律、信息、科技、管理、财税、招商引资、文化艺术、项目推广、资源整合、商务考察、专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多方面的服务。逐渐成为联系政府与会员、会员与其他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团结和引导宛商,促进南阳及郑州两地经济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商会名称:河南省豫宛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性质

  本商会是以远离家乡工作和生活在外地的南阳籍企业界人士自愿组织的民间社会团体,为豫宛企业在经济、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协作发挥促进作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商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弘扬谦和诚信、厚德明法的商业文化;树立求真、务实、科学、互助的发展观念;完善资源共享、深层交流的合作机制;实现共同发展,回报社会的目标;为构建和谐中原、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多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工商联,由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并注册登记。本会在河南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商会登记注册办公地址在郑州市经三路5号省政府接待办车队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教育引导会员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河南省和南阳地区经济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促进中原崛起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科学正确的发展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二)巩固和加强商会党组织建设,丰富党的执政资源,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确保商会的先进性;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有关方面帮助解决或协助开展工作;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家乡;

  (五)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科技、管理、财税、融资、人才、文化艺术、项目推广、资源整合等咨询服务;

  (六)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七)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开展商务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

  (八)研究传播范蠡商圣文化,弘扬商圣精神;

  (九)建立会员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方便沟通、传播信息、促进交流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以单位团体会员为主。主要包括:南阳籍成功人士或南阳在郑及其他各地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企业家;南阳市各县市区驻郑机构;在各行各业从事高层管理工作的南阳籍突出专业人才、知名人士;在南阳投资企业,有合作项目、经贸和商务往来密切的郑州及其他各地企业、企业家;热心于加强郑州与南阳两地经贸合作的团体和对此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等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为会员。

  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参加本商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个人,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书面申请,经本商会研究通过,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申请商会维护自已合法利益的权利;

  (四)有优先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享有商会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权利;

  (五)会员有入、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参加商会活动,积极做好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 关心商会发展,扩大商会队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会;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按时交纳会费(仅限企业界别会员);

  (六)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会员在商会举办重大活动时给予赞助(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研、探讨、招商引资及经济、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确认并报会长批准后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 被会员检举、本会发现或有关部门已开始介入查处从事严重非法活动经落实后果影响恶劣的;

  (三) 个人行为对本商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四) 违反本商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告;

  (五) 决定入会会费、会费收取办法;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理事单位派代表担任,原则上是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理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审议和批准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 审议和批准本商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九)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驻会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职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聘名誉主席、荣誉会长及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 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年龄;

  (四) 身体健康;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应为专职,如不能专职,需设一名驻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 、常务副会长(驻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需继续留任,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工商联和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其中,职务副会长的产生程序有待讨论。)。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任职到期后可担任专职名誉会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商会开展与商会有关的其它重大活动;

  (五) 制定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本会发展的方向、方针、目标。

  (六)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商会下设各机构的负责人及各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执行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副会长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 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三) 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的直接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商会下设各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商会下设各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六条 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可参加理事会议,有权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预决算按年度进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必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年度财务预决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经费收入按经费来源进行预算;

  (二) 经费支出按支出科目进行预算,包括业务费支出、公务费支出、购置固定资产、工资及福利费用等。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商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做出决定,经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省工商联及有关审计事务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2年1 月5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豫宛商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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