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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纺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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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南省纺织行业协会是由河南省纺织行业的企事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河南省纺织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政策。树立科学发展观,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成为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南省纺织行业协会(简称:豫纺行协),英文名称:Henan Textile Association,缩写:HTA。会徽为: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南省纺织行业的企事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政策。树立科学发展观,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成为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协会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根据政策、法令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我省纺织工业的发展、改革、管理及科技进步、产业政策和国内外纺织工业发展趋势、技术进步及市场动态,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全心全意为行业、企业服务,组织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组织宣传社会责任、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理念,发展清洁生产。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三)开展咨询服务,组织技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交流、研讨提供平台,总结、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举办各类为企业服务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提高行业素质。
(四)定期发布我省纺织行业经济运行信息,定期编辑出版省内行业生产经营、经济运行资料等,组织同行业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并优先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
(五)发展同省外国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经济团体、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协助企业进行工作,推动横向经济联系。
(六)举办展览,交流国内外纺织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经验、新动态。
(七)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关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长期从事纺织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成绩显著,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1)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半数以上通过即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2)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参加本协会的正式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协会的管理,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联名提案权;
(四)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个人会员享有(三)、(四)、(五)、(六)四项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个人会员承担(一)、(二)、(三)、(四)四项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章程的审定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理事会,如与国家法令有抵触时,以国家法令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 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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