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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河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始创于:2012年7月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姜桂兰
  • 英译:HENAN LANDSCAPING ARCHITECTURE AND GARDENING ASSOCIATION
  • 电话:0371-86508552 邮箱:hnsyllv@163.com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朝凤路亚太明珠3号楼1单元801室
河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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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河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3. 微博
  4. 客商号:河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组织概况

河南省园林绿化协会是河南省园林绿化行业的从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协会成立于2012年7月。协会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河南省园林绿化行业力量,协助主管单位开展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了解学习国内外园林绿化先进技术;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应行业愿望,发挥企业与政府主管单位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共同创建具有中原特色的园林绿化体系。

  协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开展各种学习交流活动,倡导勤学、献身、创新、务实、诚信、团结、协作的精神。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工作。协会下设企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园林科研和设计专业委员会、园林养护管理专业委员会、公园管理专业委员会、园林教育专业委员会、园林行业维权专业委员会、园林造景工程专业委员会、女风景园林师专业委员会八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讨园林绿化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与定额。积极参与省和地市园林绿化重要项目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论证、咨询、委托进行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和成果鉴定,积极开展园林行业学术交流活动。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举办技术研讨、管理培训、组织竞赛、讲座、评优、评先等活动,提高全行业技术素质和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四)总结、交流和推广园林绿化行业在规划设计、工程管理、绿地养护、企业发展、行业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积极为企业做好技术服务。

(五)收集、提供园林绿化行业各类信息,编印出版协会刊物,简报和有关资料。

(六)积极促进行业间的横向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组织专题考察活动,拓展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人员的视野,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

(七)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资料收集组织工作。

(八)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协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条111  本会命名为河南省园林绿化协会。英文译名 HENAN LANDSCAPING ARCHITECTURE AND GARDENING ASSOCIATION,缩写HNLAGA。
第二条  河南省园林绿化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河南省园林绿化行业中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行业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全省行业组织,是在省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河南省园林绿化行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河南省园林绿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和团结河南省园林绿化行业力量,优化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协助主管单位开展行业管理,加强横向联系,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间桥梁、纽带作用和园林绿化行业在改善环境、营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发展壮大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创建具有中原特色的园林绿化体系。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所在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朝凤路亚太明珠3号楼1单元8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围绕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园林绿化的科研和信息、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工程建设与管理、林绿化养护管理、园林苗木和苗圃等方面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研讨园林绿化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和定额。积极参与省和地(市)园林绿化的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和成果鉴定,积极开展园林行业学术交流活动;
(三)协助主管部门举办技术、管理研讨和培训班,组织竞赛、讲座、评优、评先活动,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行业管理水平。
(四)总结、交流和推广园林绿化行业在规划设计、工程管理、绿地养护、企业发展、行业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积极为企业做好技术服务。
(五)开展本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和统计,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科学依据。
(六)积极促进行业间的横向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组织专题考察活动,拓宽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人员的视野,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
(七)收集、提供园林绿化行业各类信息,编印出版协会刊物,简报和有关资料。
(八)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吸收行业资深管理者为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和特邀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行业的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均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园林绿化或与之相关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二)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批准后可成为河南省园林绿化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和手续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与本会管理、决策权;
(七)可请求本会组织专家,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论证或评议等;
(八)可请求本会协助或代为举办培训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七)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停止会籍或劝其退会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研究有关本会的重大问题;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参加,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应由会员大会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集中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使第十八条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外,还行使一下职权:
(一)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二)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分管日常事务工作;
(三)聘请本行业老专家和热心园林绿化事业的领导干部为本会顾问或其它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O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可设置秘书处、工作部、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机构的增设或调整,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协会注册资金: 4万元,由发起人河南省园林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黄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4家单位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四家单位出资比例均为25%。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对于热心支持园林绿化协会发展,自愿增加会费缴纳额度的,不受会费标准限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2年5月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团队

加载中

协会组织架构

河南省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下设9个专业委员会:

 

一、企业管理专业委员会;

二、园林科研和设计专业委员会;

三、园林养护管理专业委员会;

四、公园管理专业委员会;

五、园林教育专业委员会;

六、园林行业维权专业委员会;

七、园林造景工程专业委员会;

八、女风景园林师专业委员会;

九、苗木与花卉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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