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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东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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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己任,文化兴商、团结共济、服务维权、和谐发展。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豫东商会,其英文译名缩写为:HeNan Yudong Chamber of Commorc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周口、商丘、开封等豫东籍的民营企业为主要成员,同时吸纳其他有关人员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己任,文化兴商、团结共济、服务维权、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花园E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调查会员企业发展环境,向上级反映情况和建议。

  (二)帮助会员企业加强自身建设与法制建设,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为受到非法侵害或遭遇其它阻难的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诉讼。协调有关部门促进解决问题。

  (四)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士,向会员企业提供新信息、新思路,对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论证和指导。采取研讨、论坛等形式不断的为企业家们“充电”。

  (五)组织培训、现场观摩、交流经验,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为会员企业之间的沟通创造条件,促进体制创新和经济技术合作。

  (七)开展民营经济理论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完善市场机制服务。

  (八)宣传会员企业的业绩,树立会员企业形象,营造会员企业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筹建会馆,协助会员解决公司申办、项目论证、人才引进、商贸洽谈、资金筹措、子女上学与就业、技术考核、职称评定等切身利益问题。

  (十)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关心会员政治进步及党员会员的组织生活。

  (十一)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十二)承担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单位会员制与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本团体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依法登记注册,诚实守信,经营业绩优良的各类民营企业为单位会员。

  (二)吸收在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领域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为个人会员。

  (三)其他社团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建立文书档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汇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4/5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代表通过方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民政厅 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为本团体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定本团体的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六)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监事会由主任、副主任、监事组成,监督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均任期五年。其人员变动时须会长办公会同意,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和民政厅审核。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业务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与有关单位洽谈重要事项。

  (五)代表本团体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与特邀专家,并可组成专家委员会,作为本会的咨询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对本团体重大决策的实施与会务经费的收支进行监督;

  (二)定期了解、公布经费收支情况,促进资产良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服务维权部、信息交流宣传部、商务拓展部等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办事员酌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委托常务理事会行使资产统一管理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依法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法人代表更换必须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会员大会审议,经省工商联,民政厅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意见,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依法进行清算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省民政厅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商联,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 1 月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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