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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福建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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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南省福建商会由在豫闽籍企业家陈锦焰、王铭仪、陈国安、陈清榕、吴水林、陈文等人发起,经过2年多的精心筹备,于2012年4月28日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成为在河南省工商联领导下的正式社会团体。2013年10月27日,隆重举行成立庆典揭牌仪式,河南、福建两省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同志为商会揭牌,为理事会、监事会领导成员授牌。

  目前,商会领导有会长1名,执行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执行常务副会长8名,常务副会长22名,副会长34名,常务副秘书长4名。商会执行机构秘书处,下设会员部、宣传部、外联部、财务部四个部门。地区和行业有郑州市工商联福州商会、郑州市工商联泉州商会、郑州市工商联莆田商会;洛阳市、商丘市、南阳市、漯河市、鹤壁市、平顶山市、焦作市、周口市、信阳市、新乡市福建商会;还有郑州晋江商会、郑州南安商会、郑州沙县商会、郑州福鼎商会以及郑州市石材商会、郑州市汽配商会等行业商会。

  改革开放以来,大批闽商走出家门,来到中原腹地河南,艰苦创业,谋求发展。目前,中原大地聚集了大批闽商精英,加入商会的980余名会员,就是在豫50余万闽籍企业家的优秀代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商会会员在河南各地兴办的工厂、企业、公司和单位10多万家,总投资达3000亿元以上,创造产值逾万亿元,实现税利过千亿元,安排就业人数达50余万人,主要行业有房地产、交通运输、钢铁、石油化工、机电、建材、汽配、陶瓷、装饰工程、消防、物业、通讯电子、家俱、涂料、服装、食品、茶叶、珠宝、百货,还有医疗机构、文化传媒、金融投资及律师事务所等。他们在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为河南和福建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商会成立以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建立和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狠抓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中原经济区建设为契机,响应福建“回归工程”号召,发展壮大实力,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信息交流,增强社会效应。以服务会员为宗旨,以创办一流商会为目标,发扬商会“团结、诚信、拼搏、创新”精神,务实创新,追求卓越,开拓进取。积极搭建商会与政府和会员之间交流的平台,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政策、经济和法律咨询服务。千方百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以规模品牌、质量服务、诚信经营为宗旨,加强会员企业正规化、多元化、规范化建设,适应经济新常态。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保驾护航,为河南和福建两地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商会成立以来,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积极开展慈善事业,捐助救灾、助学、扶贫资金2亿余元。商会将团结全体会员,以建设“大商汇、大商帮、大团队”为目标,进一步凝聚各方力量,继承和发扬“合群团结,爱拼敢赢”的闽商精神,以新的成就展示闽商的良好形象和事业辉煌!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河 南 省 福 建 商 会 章 程

  2012年4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福建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闽籍企、事业单位在河南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福建人在河南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商会工作;认真履行社会团体的职责,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诚信经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团结、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郑州市金水东路288号曼哈顿广场14号楼1107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河南和福建两省的经济建设,促进经贸合作往来,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二)建立会员信息平台,促进会员合作交流;(三)听取会员意见、建议,反映会员诉求,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融资等服务;(五)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商务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六)对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协作、科技兴企、关爱员工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照章纳税;(七)大力宣扬“敢冒风险,爱拼会赢”的闽商精神。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主要包括:在豫的闽籍商会、协会和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管理、专业设计、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闽籍企业家;福建各地民营企业驻豫机构。经本会批准可以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二)遵守本会章程;(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审核后报主管机关批准;(三)由商会理事会颁发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利;(三)有权参加本会各项活动,优先享受各项服务;(四)在个人信息、资料、明信片中有使用本会全称和所担任职务的权利;(五)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帮助的权利;(六)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四)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利益;(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牌匾。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二)从事非法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三)对本会名誉和利益有严重损毁和损害的;(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略)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一)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会对本会领导班子和领导机构及会员实行监督;(三)对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实行监督;(四)建议召开理事会,对违反章程、规定、损害本会声誉、失职、渎职的理事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五)拟定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对监事会成员人数可以调整,一次调整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本会暂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监事长1人,副会长25人,秘书长1人(兼)。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七条 (略)。

  第二十八条 (略)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以上人员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三)检查各种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五)代表本会参加或出席与商会有关的重要活动;(六)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机关日常工作,处理重要事务,组织起草商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二)协调各分支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部门负责人人选;(四)决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及单位资助;(四)合法的业务活动及服务收入;(五)银行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严格选配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财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略)

  第四十五条 (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 4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名誉职务人士不属于本会正式成员。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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