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郑州市绍兴商会
浏览: 关注:1012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郑州市绍兴商会
  3. 微博
  4. 客商号:郑州市绍兴商会

组织概况

 "悠悠鉴湖水,浓浓古越情。"绍兴位于浙江省宁绍平原西部,南屏会稽山,北濒钱塘江,西连杭州市,东接宁波港,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下辖3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2市(诸暨市、嵊州市),1县(新昌县)。会稽山群峰如屏,鉴湖水明净似镜,东湖洞桥遥相映,五泄溪泉飞成瀑,以水乡泽国闻名的绍兴,自古以其历史悠久,人杰地灵,人文景观丰富,水乡风光秀丽,风土人情诱人而著称于世。

  绍兴是千古闻名越王勾践建都之地,称“越国”。自古商业发达,特别到盛唐时期,绍兴以越字誉词,绍兴籍商人又称作“越商”,是中国做事低调,实力雄厚的一大商帮,在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绍兴商会已经有近100年的历史。民国时期的绍兴商会,作为新式商人的民间团体,对民国时期绍兴社会的稳定、进步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今,越商已遍布全国各地,并各地成立绍兴商会。

  郑州是中原文化的发祥地,具有“中国的芝加哥”美誉,吸引了无数绍兴英才前来发展与创业,在这里成就了一群杰出的企业家代表——绍兴商人。他们怀揣着梦想起航,扬起智慧的风帆,辛勤耕耘,历经惊心动魄的旅程,以敢人为先的精神艰苦创业,为建设中原奉献着自己的智慧和汗水,由此涌现出了一大批各行业的精英和商界优秀人物。目前在郑的越商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已有数千家,主要从事建筑、房地产、商贸、汽配、电器、家具、建材、服装、五金、绿化等行业。有不少已经成长为一定规模的优秀企业。为此,我们让创业在郑州、展业在郑州的越商们团结起来,用激扬的青春、满腔的热枕和勤劳的双手,共同建设一个充满爱的家——郑州市绍兴商会。

  郑州市绍兴商会在家乡领导和两地政府的殷切关怀下,由郑州天仁风管有限公司,河南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好管业有限公司,河南蓝城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河南中原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卡曼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桑柔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金聚泽盈建材有限公司,九家单位共同发起,在郑绍兴越商企业自发组建而成,并在郑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接受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郑州市绍兴商会的成立,将为中原崛起和郑州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锦薄之力。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郑州市绍兴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河南省郑州市绍兴商会是由在河南省经商的绍兴籍工商业主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绍兴市驻豫的经济服务组织,自愿联合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推进郑州市与绍兴市的经济交流,促进两地的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及登记机关为河南省郑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与普济路交叉口德威广场21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信息咨询服务、业务指导、业务协调、业务交流培训、经济文化交流,公益活动、商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在河南省经商的绍兴籍工商业主或绍兴企业单位和绍兴市驻豫的经济、服务组织,以企业会员为主体,并吸纳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于在河南省经商的绍兴籍工商业主,绍兴企业单位,绍兴市驻豫的经济、服务团体组织;

 

  (四)本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按时交纳会费和参加商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全)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和合同;

 

  (五)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有权检查商会各机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六)享有提名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权利;

 

  (七)统筹协调商会内外关系。

 

  (八)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授权副会长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发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外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以上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单位理事、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_街道办事处__。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郑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团队

加载中

商会组织架构

正在整理……

领导班子
商会动态
同城商会
更多同城商会
同城朋友圈
更多商会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