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浏览: 关注:1358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3. 微博
  4. 客商号: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组织概况

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全称:ZhengZhou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Housing &Real Estate )是由郑州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大专院校、房地产金融部门等,联合组成的具有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主要职责:开展房地产行业的理论研究;负责房地产行业有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发布工作;受托实施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采集、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工作;受托实施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受托印发和监督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负责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注册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郑州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并监管执行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和经纪服务合同;负责行业内资质认定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办刊、办展、办会和房地产技术成果的总结、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行业座谈会、学术会、交流会等;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配合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行业动态监管工作;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共设立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房地产经纪专业委员会、行业交流培训专业委员会4个专业委员会和郑州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评审办公室3个工作机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协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全称:ZhengZhou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Housing &Real Estat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郑州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大专院校、房地产金融部门等,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的具有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房地产行业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传递行业信息,促进行业改革,加强自律管理及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地产业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水平;为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居住环境,加速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郑州市房地产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本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接受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大厦1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房地产行业的理论研究,调查、搜集和整理本行业的发展信息,积极向政府提供行业改革建议和决策依据;
(二)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采集、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工作;
(三)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经纪、估价)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注册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六)负责指导郑州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负责房地产行业有关信息、数据等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发布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制定并监管执行行业规章、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和经纪服务合同;
(九)负责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办刊、办展、办会和房地产相关技术成果的总结和推广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房地产行业座谈会、学术及经验交流会等工作;
(十二)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三)编辑印刷行业刊物及有关学术著作;
(十四)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创先达标竞赛等活动;
(十五)配合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行业动态监管工作;
(十六)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吸纳单位会员。凡郑州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大专院校、房地产金融部门等均可加入本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房地产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经协会批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座谈会及交流会;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房地产相关数据、信息、刊物及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及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行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和困难,以及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退会会员可重新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交流工作经验;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通过提案和建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较高;
(二)精通房地产业务,在房地产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本会监事会一般由三人以上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单位理事、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本会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政府购买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新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团队

加载中

协会组织架构

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组织结构图



一、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1.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组织起草、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员的联络、登记和服务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调解和评审办公室开展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开发行业文体活动的组织工作;联系行业交流和培训专业委员会;完成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2.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组织房地产估价行业行规行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监督《郑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指导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管理工作;指导郑州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注册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会员的联络、登记和服务工作;负责估价行业文体活动的组织工作;联系行业交流和培训专业委员会;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3.房地产经纪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组织全市房地产经纪行规行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指导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水平评价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会员的联络、服务和档案建立工作;负责经纪行业文体活动的组织工作;联系行业交流和培训专业委员会;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行业交流和培训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房地产相关业务的咨询、房地产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企业会员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为企业经营和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全市商品房展示、展销会,二手房交易会,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会等的承办或主办工作;组织房地产企业开展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负责房地产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等工作;开展学术成果交流、评比、鉴定和新产品、新技术成果总结和推广等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联系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和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房地产经纪专业委员会;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协会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郑州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全市房地产估价行业技术标准;负责《房地产估价合同书》示范文本起草、完善及其推广应用;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报告检查、抽查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报告论证、鉴定等工作;接受工作指导;完成协会理事会和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2.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全市房地产(开发、估价、经纪)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工作。
3.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纠纷的调解和专家评审的组织工作。

 

领导班子
协会动态
同城协会
更多同城协会
同城朋友圈
更多协会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