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市企业联合会、郑州市企业家协会是经郑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
郑州市企业联合会、郑州市企业家协会与郑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合署办公。
第二条 本会是郑州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
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郑州市劳动部门、郑州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郑州市经济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郑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郑州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 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郑州市劳动部门、郑州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郑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促进雇主工作逐步走向社会,维护雇主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积极向上推荐本市优秀企业、企业家(雇主)。
第十三条 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县(市)区企业家协会的建立并积极开展活动,联合全市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联合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五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1、在郑州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全市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3、各县(市)区的企业团体及企业家有关社团组织;
4、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七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单位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执行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议案。
执行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
第二十八条 执行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执行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执行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有关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
(二)研究涉及企业发展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本会系统和行业协会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提交执行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聘用副秘书长、部门主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研究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报执行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七)研究本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执行理事会审议;
(八)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决定重大财务开支;
(九)研究决定秘书处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十一)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和秘书处办公会
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秘书长负责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各部门领导组成。
秘书处办公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者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处办公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由会长办公会、执行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财务开支,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安排日常工作,协调重要项目和重大活动;
(五)落实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核准申请入会会员。
(七)秘书长应按期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七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执行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执行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依照前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执行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执行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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