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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计算机网络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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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郑州市计算机网络安全协会是由郑州市计算机网络安全领域的管理机关,科研和教育部门,宣传媒体,从事网络安全技术服务以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企事业单位,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重点保护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计算机网络及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网络安全爱好者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本着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与计算机用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管理机关规范和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管理,维护我市网络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提高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保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健康发展。
  协会目前担负着构建郑州市安全联动机制、安全领域的产品测评、安全发布、安全体系评估、等级保护制度具体实施和相关安全人员培训、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等工作,是一个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的权威组织。
  协会十分注重自身的发展。目前已成立培训中心、安全中心、鉴定中心以及网吧专业委员会等下属机构,最近正在构思筹建郑州市安全社会联动应急响应体系,争取为政府、为行业、为社会提供更便捷、更有效的服务。
  业务范围:围绕计算机网络安全开展征询研讨、培训、检测、评估、工程监理、电子数据恢复鉴定,公众服务,评审、鉴定安全技术成果,研发、推荐、展览网络安全产品等活动。

协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郑州市计算机网络安全协会”,英文名称为“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ssociation of ZhengZhou ”(简称ZZCINS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郑州市内的从事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研究、科研与教育人士、信息网络管理机关、信息服务部门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生产、服务单位,计算机应用单位等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并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和提供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法律和管理措施,提高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提供网络安全应急处置等安全服务,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与计算机用户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主管机关规范和加强计算机安全保护工作,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在郑州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法人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郑州市公安局;在行业业务工作中接受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郑州市西里路霍普大厦7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计算机使用单位和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保护水平;
(二)协助政府的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性的有关法规;
(三)承担入侵检测服务以及其他安全技术服务;
(四)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应用新技术的研究及产品的开发、推广;
(五)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咨询服务、认证、评审以及对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的论证、证据的鉴定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六)协助有关部门努力规范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市场秩序;
(七)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评优选推工作;
(八)组织对重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九)提供重要电子数据的集中备份管理服务;
(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自律自查活动,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计软件进行维护管理;
(十一)组织举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讲座和研讨会、推广普及计算机安全知识和行之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经验;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受有关部门委托,建立与加强同国内外计算机安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民间交流和国际交流,繁荣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学术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为本协会做有益的服务工作;
(四)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协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3.获得本协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服务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1.可优先获得1名(单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2.可优先参加本协会活动;
3.可优惠取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可要求本协会优先给予安全技术咨询、诊断和技术援助;
5.可请求本协会协助举办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班或其他行业性活动;
6.可优先加入协会开展的计算机安全应急响应服务工作;
7.可优先获得协会网站的网上介绍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
(六)在行业中及中介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追求卓越和互利有偿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专家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作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处理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下设组织宣传专业委员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专业委员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中心、电子数据备份管理中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业委员会、技术专家委员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八个部门。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除在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内容以外,同时处理以下工作:
(1)组织协会大型活动和领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2)代表协会通过媒体发布信息。
(3)管理维护协会网站。
(4)组织计算机安全讲座、培训。
(5)组织对会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6)组织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
(7)组织计算机安全工程监理。
(8)组织网络安全应急处置。
(9)组织电子数据集中备份。
(10)计算机案件查证的技术支持。
(11)监督管理协会的财务工作。
(12)监督制定协会财政预算和决算。
(13)代拟协会财务政策(会费、捐赠、赞助等事宜)。
(14)监督审核实体机构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于本协会事业,愿意为本协会事业做出贡献。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秘书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会费按以下标准交纳:
会长单位: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普通单位会员:1000元/年
个人会员:200元/年(自愿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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