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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 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 始创于:2009年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李新和
  • 英译:HeNan Intelligent Building Association
  • 电话:55672016 邮箱:未公示
  •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与尚贤路交叉口“利丰国际大厦”808室
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
浏览: 关注:1058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
  3. 微博
  4. 客商号: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

组织概况

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成立于2009年,是由河南省从事智能建筑领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经河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机关是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会员单位、行业、政府服务的根本宗旨;加强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智能建筑行业诚信自律;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推动我省智能建筑产业健康发展。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行业技术与产品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等的制定;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论证、经验信息交流、运行维护、展会以及产品推介、受政府委托,做执业资格认定、项目评估等活动;承办国家行业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做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的运行和维护;运行维护《智能建筑信息网》,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拓展市场,促进企业发展。
 协会将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为已任,不断扩大协会的组织基础,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服务网络,引导企业形成巩固有效的联合,打造河南智能化领域的领军企业和知名品牌,逐步形成全省统一、协调的建筑智能化行业格局。
 

联谊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
英文名称:HeNan Intelligent Build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河南省从事智能建筑领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以及从事智能建筑管理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的全省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会员单位、行业、政府服务的根本宗旨;加强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智能建筑行业诚信自律;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推动我省智能建筑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与国家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  协会住所:郑州市花园路金水万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行业技术与产品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等的制定;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三)协调会员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四)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论证、经验信息交流、运行维护、展会以及产品推介、受政府委托,做执业资格认定、项目评估等活动;
(五)承办国家行业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做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六)运行维护《智能建筑信息网》,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拓展市场,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在河南从事智能建筑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均可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秘书长审核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先待遇;
(三)优先通过协会媒体宣传企业、推介产品及服务;参加年度评选工作;获取协会的各种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不按时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收缴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长决定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专家担任顾问或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定对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及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完成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谊会团队

加载中

联谊会组织架构





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组织诚信创建活动、开展会员、专家活动;
专家委员会:作为协会的技术团队,起着重要的参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培训中心:组织河南省建筑市场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和技术工人等培训;
平台运维中心:负责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UK锁的发放以及平台的技术维护和使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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