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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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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南省租赁行业协会是由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在业务上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工信委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协会以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为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对融资租赁和租赁方面的政策法规,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解企业间经济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国际、国内业务交流与合作;组织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对租赁领域进行科学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提高租赁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推动河南省租赁业健康、全面发展。
河南省租赁行业协会下设“河南省租赁研究院”、“法律专业工作委员会”、“融资租赁专业委员会”、“汽车、建筑设备租赁专业委员会” 等专业机构,内设秘书处、综合信息部、财务部、会员服务部等部门,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协会与河南省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租赁经理人执业资格证”,与河南电视台联合设置“河南新金融”电视专栏;与高校合作培养“租赁大专班、本科班、研究生班”等人才培养项目。目前,河南省租赁行业协会已成为河南省重要的社会团体组织,为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协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河南省租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Henan Lea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HLA
第二条协会由河南省内租赁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租赁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和研究租赁行业经营中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行业自律,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依法向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和整理本行业基础资料,对行业发展战略、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等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存在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和改进措施;
(二)维护行业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通过各种方式向权威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
(三)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经济纠纷;
(四)发展和促进国内外同业组织的交流和横向联系,组织和帮助会员单位开展国际、国内同行业业务交往与合作;
(五)创办内部刊物、开设自媒体、与其他媒体平台合作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租赁行业的方针政策,强化行业自律,传达租赁行业的最新动态和政策信息;
(六)组织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组建研究机构,对河南租赁领域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租赁发展规划,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租赁企业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
(七)承办省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自愿申请加入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科研单位;申请加入的个人会员,必须是租赁相关行业专家、学者或者其他对协会有较大贡献的个人;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参加本协会的会员要拥护协会章程;
(四)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要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五)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要在租赁行业经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协会,应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秘书处审核,会长会议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会员有协会人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参加协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三)会员享有本协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六)享有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会员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述权。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讯;
(六)自觉遵守本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人事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秘书处有权进行训诫、警告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或者屡犯不改者,会长会议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章建立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的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并通过会费的收取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的任免;
(三)协会的分立、合并和自行解散;
(四)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二十条协会换届选举大会每届期限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与免职;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微信工作群讨论,文件会签等多种能充分发表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且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法人代表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备本行业专业知识;
(三)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四)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与协会工作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
本协会条件成熟时设监事会,监事会拟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其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处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款和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经费收支由秘书处设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社团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本协会向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要在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附则
五十本章程经2018年 5月19日经第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一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本章程自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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