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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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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的工程建设行业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是省工程建设行业的中介机构。协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为政府部门服务,为企业服务,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为我省广大工程建设企业,进行行业信息、联络、调研、交流、协作、咨询、培训等中介服务,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等各项工作和业务。协会2010年1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2010年3月被河南省民政厅评为“河南省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
    为了促进我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满足企业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银质奖)的需要,组织评审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优质工程。组织开展“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结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造就优秀工程建设人才,组织开展河南省优秀施工企业、优秀监理企业、省优秀项目经理、优秀项目总监、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评选。
    配合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开展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估工作,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考试评价,推荐评审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优秀科技成果、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等奖项。
    协会通过文件、协会网站及时通告有关工程建设行业的重要资讯、政策法规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 协调会员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各种有关问题。为会员单位联系投资、咨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检测等各项服务。
    围绕着我省重大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经验、新矛盾、新问题以及会员单位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努力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工程建设行业的诉求,为政府决策和建规立法提供依据。       
    为策划部门、设计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使用部门、提供见面商讨的平台,起到工程界的纽带作用。应会员单位的要求举办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应会员单位的要求筹组法律顾问组,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协会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优势,在推进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协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Project Construction,缩写为 HNPAPC 。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河南省境内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检测单位等参建单位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合成的全省性、跨专业(如建筑、安装、邮电、冶金、机械、铁道、石油、化工、交通、煤炭、电力、水利、纺织、航天等)的综合性工程建设行业协会,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欢迎工程建设行业中小企业加入协会,共同创造行业的 繁荣与兴旺。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着“搞好河南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河南省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开展工作,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在会员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在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协会接受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37号银丰商务港A座072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调研工作。围绕着我省重大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经验、新矛盾、新问题以及会员单位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努力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为政府决策和建规立法提供依据。
(二) 组织经验交流。目的是提高经营者及管理层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有的放矢地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经验交流或专题研讨,以达互相借鉴,共同提高。
(三) 推动横向协作。一是沟通与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法人与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之间的联系、协商与协作;二是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对有条件的项目,组织与推动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进行联合承包,或经济协作,或劳务协作等。
(四) 做好信息服务。运用多种联络渠道、通讯手段,做好政策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省内外、国内外经济、技术、管理信息、会员单位信息等方面的传递与交流。
(五) 开展咨询服务。发挥协会整体人才优势,建立人才库,对项目、企业、单位,积极开展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六) 开展培训工作。根据知识更新和会员单位的需要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有计划地开展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素质与才能,推进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七) 制定《行规行约》。为在本协会会员单位中倡导和建立廉政守法、公平竞争的自律性机制,树立行业正气,协会在通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会员单位和协会的健康发展。
(八) 进行“行检行评”。重点是企业管理水平、项目管理水平、技术进步水平以及有关专项检评,以表彰先进,促进全行业共同进步。
(九)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办事宜。在省发改委统一部署下,积极参与有关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的法规、标准、规范、定额、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参与有关管理工作,如施工企业投标资信推荐管理、项目评估等。
(十) 开展与省内外、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有关各界的交流与交往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以团体会员为主,适当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包括以下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一) 本省境内的施工企业;
(二)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三) 勘察设计单位;
(四) 监理单位;
(五) 咨询单位;
(六)检测单位;
(七)大专院校;
(八) 科研单位;
(九) 相关企事业单位;
(十) 省内工程建设行业知名人士 (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自愿、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和正、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兼秘书长的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9年 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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