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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始创于:2006年12月26日 认领

  • 创会会长: 张鹤喜 现任会长:张鹤喜
  • 英译:HE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CFO
  • 电话:0371-60137328 邮箱:hpcfo@126.com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丰产路91号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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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3. 微博
  4. 客商号: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组织概况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成立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是由省财政政厅、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依法登记的非盈利社会团体。协会的主管单位是河南省财政厅,并接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目前,全国有二十三个省、市成立了总会计师协会,18个行业成立了行业分会,各省市总会计师协会和行业分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秘书处。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省内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推动企业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成为沟通政府、社会和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成为各行各业总会计师之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明确了协会的四项主要职责:

一是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是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包括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公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论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认定等相关工作。

四是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会成立以来,在省财政厅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创办了《河南总会计师》刊物,开通了协会网站,成功召开了第一届会计政革与发展经验交流及学术研究会和学习推广河南油田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会,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了在日本东京召开的第38届世界首席财务官大会及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举办的2008年中国首席财务官论坛,组织会员单位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学习考察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同时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开展学术研究,2007年上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4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获一等奖1项,2等奖3项;2008年组织上报科研课题11项,已批准立项7项。目前正在编辑出版的《河南总会计师》,宣传总会计师事业,总结推广总会计师工作经验,塑造总会计师队伍的良好形象。

协会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协会的作用和影响力不断增强。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将勇于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紧密团结全省总会计师,为我国总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再创辉煌!

协会动态

机构章程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26日首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文中文名称: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CFO
英文缩写:HPCFO
第二条 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执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接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指导。本会是由河南省境内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所指总会计师涵盖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省内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推动企业不断提高财会管理水平,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成为沟通政府、社会和企业间联系的桥梁,成为各行各业总会计师之家。
第五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河南省财政厅,并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驻所:郑州市丰产路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对总会计师进行诚信教育,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组织培训总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努力提高专业技能;组织完成有关部门规定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各种专题讲座、研讨会、辅导班;
(四)组织总会计师行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进行沟通、协调;参与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部门决策的调查、研究活动;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协调功能,总结、推广总会计师工作经验;进行总会计师资质评价,组织相关人才交流,建立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人才库,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六)反映总会计师的有关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有关总会计师专业的科研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民营企业发展之路,探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升总会计师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八)开展有关专业咨询活动;
(九)举办与专业相关的刊物,编辑、出版有关专业书籍和专题研究报告;
(十)组织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一)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省市行政机关、大专院校、中介机构、在职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不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单位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因人事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秘书处备案;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在职财务总监或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企业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因人员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秘书处备案;
(三)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省会计师事业中有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可由秘书处聘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四)按时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会员证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有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事宜;
(四)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以省辖市为单位、由会员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的,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职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家委员会;
(五)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或授权会员的吸收,决定会员除名;
(八)因特殊需要,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或授权决定增补理事;
(九)决定或授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或授权决定开展对外交往重大事项;
(十一)组织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协会工作,
(十二)批准协会内部管理体制;
(十三)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无法集中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连选。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创新能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告省财政厅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领导秘书处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确定的工作计划;
(三)经授权代表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四)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实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六)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审批协会及秘书处日常财务支出;
(八)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就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同协议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终止前,必须在省财政厅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全省会员地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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