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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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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成立于1986年,原名河南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2003年更名为河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14年更名为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是在河南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组织。是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的行业主导社团。
协会承担着在安全生产方面开展调研、为我省地方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的研究和制定提供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出版《河南安全》杂志和有关科技书刊;组织审查安全生产科技论文,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技成果;参与对重大典型伤亡事故、严重职业危害、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调研分析和提出预防治理建议;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等。
 

协会动态

机构章程

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面向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由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社会中介组织、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政府安全监管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生产一线人员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并在省民政厅依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推动和发展我省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原则,贯彻党和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提升全民安全文化水平和安全意识,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坚持为会员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在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技术支撑,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和安全河南创建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的指导;本会依法独立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任砦北街1号联盛大厦B座6单元167号,秘书处设在本会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国家和我省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国家和省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定;组织、编写和审定、修订地方职业安全卫生及安全生产有关标准;
(三) 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安全科技、管理等学术类书刊和本会学报、简报及安全产品,举办本会网站;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
(四)为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撑,为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协助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
(五)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工作;
(六)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非持证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安全监管、安全管理人员及持证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持证类);
(七)组织开展安全论坛、安全生产优秀论文征集评选、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文艺演出、展览、相关图书影像资料编篡等有关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安全科技项目的研究与论证、成果鉴定与评奖等活动;
(八)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认可及安全系列职称评定、资格认可等工作;承担相关专业人员从业登记、培训、继续教育、证照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安全社区、安全村镇、本质安全型企业评选、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选认定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国内外合作、交流、考察等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的研究、评价、展销和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研究和提出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事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协调和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为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及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发展方向、中心任务和长远规划;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或作出决议;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批准会员的接纳和除名;
(六)批准成立本会分支机构及工作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一)研究决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从本会会员中产生,由本会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理事应由有学术或科技成就、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及各市协会代表;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单位会员)代表等组成,并体现老、中、青梯队结合。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 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其单位代表经选举即为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在任期内可以更换本单位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但应及时向本团体理事会申请变更,继任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通过后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参与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管理机关备案。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理事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实体机构。分支机构的形式分为专业(或工作)委员会和分会两种,分支机构可依照本章程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开展活动,但需先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业务部门,并设专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理事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交理事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各分支机构由协会统一管理财务工作,不得自行设立账户。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接受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须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经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报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变更事项如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经理事会表决后即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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